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
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历代监察机关都称作御史台,御史台是中国古代一种官署名。到了明代,即朱元璋洪武十五年,废御史台而变为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一人正九品2。
巡按御史到一个地方后具体责任是“凡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3。”权力涉及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文化,可谓囊括一切。具体而言,巡按御史的职权如下:
这是巡按御史的中心主要工作。巡按御史作为监察官,对于地方官吏随时具有考察职权。明史记载,“永乐元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贪实迹具奏。”
明代御史巡按地方,审录罪囚是首要之事。“凡至按临处所,先将罪囚审录,卷宗吊刷外,稍有余暇,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因此,录囚是首要任务。据《大明律》规定:“徒留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使委官,与按察司公同审决”。
即对各级机关所行公文档案进行审查。对于照刷文卷的程序和方法,《大明会典》所记载的非常详尽:“凡监察御史并按察司分司巡历去处,先行立案,令各该军民衙门抄袭,从实取勘本衙门并所属有印信衙门合刷卷宗,分豁已未昭刷,己未结绝,号计张缝,依左粘连刷尾,同具点检单日并官吏不致隐漏结罪文状,责令该吏亲赍付院,以凭逐宗照刷。如刷出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4。”
稽查庶政是巡按御史仅次于审录罪囚和照刷问卷的工作,在巡按御史审录罪囚和照刷问卷后,如果有空暇,“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点其祭器墙宇有无完缺其次存恤孤老、审问衣粮有无支给,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有无亏欠,勉励学校、考课生员有无成效”。具体而言,《大明会典》里所说的稽查庶政如下:1、查看仓库、税粮、户口和赋役。2、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3、学校教育和社情民意。4、赈济灾荒。检查庶政是巡按御史对于地方基础设施、基本民情、文化发展的监察。其实,对于政事的检查,在今天看来,是比前几项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有明一代,派遣御史代表天子巡按地方,让身处中央的天子了解到下面的情况,使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起到了澄清吏治的作用。
洪熙元年,巡按湖广监察御史赖巽上疏,“布政司参议庄谦才、按察司佥事张善皆庸懦不称,岳州知府、同知、通判、经历、检校,安乡、平江二县官皆非其才”,最后仁宗将所参官吏都降黜了。正统十四年,巡按江西监察御史熊璘劾奏山西按察使曹习古,“低直市货及私宿酒妓诸不法状”,从之。诸多巡按御史弹劾不法官吏的史实表明,巡按御史在明代澄清吏治,伸张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巡按御史的一大职责在于监察司法的公正性,保证能够公平的审判,能够为百姓伸曲。宣德时,于谦巡按江西,雪冤囚数百。正统时朱鉴巡按广东,“奉命录囚, 多所平反”,虽然巡按御史所录之囚仅仅是个案,但相对来说, 巡按御史能够尊重事实, 依律断案,总要比那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面,都不问是非的判案要好很多。
巡按御史到地方之后,有巡视地方农田水利设施、查看钱粮、学校等任务,其革除弊政,赈灾救济,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正德八年(1513)六月二十七日,火星陨江西丰城,火起,烧焚房屋三万余问,死三十余入。户部奏陈:火灾异常,乞敕巡按官查核受灾之家,分别赈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十月“诏留苏松巡按陈瑞再巡一年,以救荒得策为士民保留故也5”。
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巡按御史的权力逐渐扩大,在对地方的政治军事方面拥有了较大的决定权,其权力甚至侵夺了布政使、按察使,跟巡抚总督向抗衡。这样的权力扩大必然带来地位的增加,明代中后期的巡按御史的地位一日千里,前期与布政使、按察使平起平坐,但是到了中后期,布政使、按察使这样的地方方岳重臣,对巡按御史基本上是拱手听命,甚至阿谀谄媚。《治世余闻》载:“御史与三司相遇,《宪纲》所载明甚。但近来御史张势太过,诸司也曲意奉承,习以为常。李兴者,河南人,性尤躁暴。巡按陕西,凡三司官进见,令听事吏于大门高声叫:‘三司官作揖’,门子传说:‘进来’,皂隶齐喝说:‘进来’,又打死平人数多。”由此可见巡按御史地位之重。
任何制度都有其好与坏,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置本是为了防止封建官僚制度的败坏,努力使国家政治清明,官吏正直勤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巡按御史设置的初衷是好的,其制度的设计是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但是封建社会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为了维护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特点在于承接上司,只要把上司给伺候好了,巴结好了,那就可以得到提升。而最终如果把最大的专制者,皇帝,伺候好,巴结好,那就肯定高升。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置,说到底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的统治,其根本利益是与民主制度相对立的。尽管巡按御史制度是一种独立的监察制度,但其监察的独立性在皇帝手里,最高统治者具有最终决定权6。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巡按御史制度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积极作用,在政治清明的时候,它对于官僚体制的规范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这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是有极大的借鉴作用的。
参考文献:
1、东汉·班固《汉书》;
2、清·张廷玉等,《明史》;
3、明·《大明会典》;
4、明·《宣宗实录》;
5、明·《英宗实录》;
6、明·焦竑,《国朝献征录》;
7、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梁尔铭,载《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