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事实与证据是司法过程中的三个核心范畴,具有多义性,但又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融贯一致,无论是探寻本质的定义方法,还是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方法都不能合理地解释这一点,只有在融合这两者理论优势前提下,规范、事实与证据才能够得到合理而一致的理解。
时代法学
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