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傅达林的文章认为,我国自从在审判领域引进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以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强,审判公开也有了可靠的程序保障。但是,传统的对抗仅限于就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进行辩解,而对于刑事审判的量刑权,则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具体个案中的量刑权也被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排斥在庭审活动之外。在这种权力配置下,审判公开仅仅局限于案件庭审的定罪活动,合议庭对具体量刑的评议、决定过程则被视为法院的“秘密”而缺乏透明度,这种量刑程序公正上的瑕疵使得一部分当事人只有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请求变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