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业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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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责,保留对部分金融业务的检查监督权。但金融法律在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权限界定不清、职能交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影响了支付结算工作的效率,降低了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