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第一中学16级257091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气候、地下水等自然环境资源的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环境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与日俱增。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和特征
1.环境侵权的含义。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是由于环境因素造成侵害行为,和传统的民事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特殊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不确定性。环境侵害的对象往往是某个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动植物、人的身体健康及气候等,由于受到侵害与否、侵害程度不同,所以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后代人、将来生态环境等在现有法律中不能作为法律的主体,则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环境保护等措施能够间接地实现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2)侵权行为通常是有价值的侵害。当地政府或个人通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发展高产值、高效益的产业,这些高效益的产业往往对环境有污染或破坏,为了创造高额的社会财富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些产业由于能够为当地政府创造巨额财富,甚至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3)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和持续性。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侵害随着侵权行为的停止而消失,而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后果通常并不是立即表现出危害性,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一旦造成环境的破坏,将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且造成的侵害是持续不断的,甚至影响到子孙后代。
二、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根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任判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2.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同时满足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的,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也无须受害人证明,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被侵权人很难取证或无法取证,则由侵权人负责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而承担的举证责任。
5.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三、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了损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事实。
(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4)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包括战争行为。
(5)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在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中,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环境侵权案中主要矛盾的焦点,也为被损害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不断完善环境侵权中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公民对环境侵权行为维权,同时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