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委党校山东德州250003
摘要:新时期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意义重大。从目前党内监督体系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党的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党内监督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为今后的党内监督体系建设定下了基调。新时期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是当前我们党需要迫切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想法。
一、新时期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意义
党内监督体系是由党内监督机构、党内监督的制度、党内监督机制、党内监督行为等构成的综合性体系。作为党自我调节、控制和完善的重要手段,党内监督体系在党的工作运行体系中处于最基本的地位。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对于解决我们党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推进反腐败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新形势下解决我们党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严峻而复杂,“四大考验”“四大危险”更加尖锐、更加严峻的摆在我们党面前。在应对各种挑战的过程中,我们党的政治生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在某些党员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党内监督,筑牢权力运行的防火墙,而要筑牢权力运行的防火墙,首要的的任务就是要构建健全、完善的党党内监督体系。
(二)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新形势下推进反腐败进程的需要。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反腐败作为重点来抓,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成果。然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而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这一方面表明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党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长期任务。这是因为,党内监督体系建设是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程,党内监督体系越完善,对腐败的控制力就越大,腐败风险发生的几率就越小。现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表明我们党的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还不是很完善。正是由于党内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才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在新时期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进而推进我国的反腐败的历史进程。
二、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需要破解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内监督体系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党内监督体系在其自身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有待解决。
(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党内监督的法规、条例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条例,纵观这些党内法规、条例的条文,它们基本上只是对所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一条中的“个人有关事项”就是一个比较笼统性的说法,个人有关事项到底包括哪些事项就没有相应的细化规定,这就增加了党内法规、条例的实施难度,使党内监督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二是与现行党内法规、条例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足。从总体上看,现有的党内法规、条例大都是实体性的法规、条例,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性法规、条例比较少;粗线条、弹性的法规、条例比较多,具体配套的、刚性的法规、条例少,这就容易出现一些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不畅问题。
(二)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党代会在党的领导体制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党的领导机构是由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三个层次组成的。按照党章规定,党代会、党委会和常委会之间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在现行的条件下,党代会不是常任制,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召开会议期间选举产生党委会和常委会,之后便不再开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权就只能由党委会来行使,这就使党委会在实际上成了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机关,党代会沦为名义上的最高机关,党代会难以监督党委会和常委会。对于这一点,党建专家王寿林就曾经指出:“目前党代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它的真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以至于人们常常不是把党代会,而是把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1]二是纪委在党的纪检体制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现行的条件下,纪委受同级党委会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实际上却是以同级党委会领导为主,纪委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和待遇都掌握在同级党委会手中,纪委所实施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同级党委会的意图进行的,这就使纪委制约监督的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同级党委会的态度,而同级党委会的态度又取决于主要领导的素质。这种体制上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制约了纪委监督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会及其领导成员的制约监督,以致在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中,很少有由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例。
三、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主要对策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党的党内监督体系在制度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从制度和机制两个方面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使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一)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首先,健全并细化党内监督制度。要注重顶层设计,完整规划,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能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党内监督制度,实现从党章到准则、条例的党内监督制度的全覆盖,同时要抓细化,制定与党章、准则、条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针对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的原则规定,中央应当抓紧补充制定明确的、具体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实施办法。其次,健全党内监督的程序法。
(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完善党代会对党委会和常委会权力的监督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使党代会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党内最高监督机关。这就需要健全党代会选举制度,保证党委会和常委会及其班子成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使党代会和党委会、常委会之间建立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在审议党委会和常委会告的过程中,赋予党代表对党委会和常委会报告的质询权和否决权,发挥党代会对党委会和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再次,当党代会和常委会之间一件不一致时,将问题提交党代会,由党代会进行协调和裁决,党代会对党内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和裁决权。二是在纪检体制改革中,要逐步推行“垂直+平行”新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列宁晚年的一种设想。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和当前的决议草案》中指出:“有必要建立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以便实行对党的监督”。[2]新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说横向上同级纪委不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受同级党代会的领导,纵向上受上级纪委的领导,这样就把纪委和党委两者置于彼此权力对等地位,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领导和制约的问题,从而改变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无力监督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寿林.如何建立健全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N].检察日报,2009-11-10(7).
[2]列宁全集第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