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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本文主要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法规,物价波动,工程量清单,风险因素,防范措施
1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
1.1法律法规变化类风险因素
一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等调整,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增加的价款。
1.2物价波动类风险因素
一是近些年建筑物价波动普遍上涨,主要物价波动变动幅度超出了发
包人、承包人双方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产生,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发生。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了造价管理文件来规范与指导该类纠纷问题的解决。
二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1.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风险
(1)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
例如:招标文件将场地平整的费用列入工程发包范围,清单编制却按照八通一平已完成的现场状况编制,漏算场地平整项目。
(2)图纸中规格型号不明确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漏项。
例如:某分项工作在设计施工图纸是明确的,只是具体做法不明确,代理机构在编制清单时没有说明。
(3)措施项目漏项。
例如: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明确地下水位线。清单编制人员不熟悉施工过程,未能结合施工图纸、地质报告等相关资料,施工排水、降水
措施项目漏项。大型施工机械的进退场费也同样漏项。
(4)招标文件、图纸明确的内容,漏项或少计、多计。
例如:原设计图纸中的标准砖墙根据设计院工程变更联系单已更改为粘结土多孔砖墙,清单编制时没有改回来,造成清单中粘结土多孔砖墙漏项。
(5)文字或计算差错。
包括在工程量汇总时出现漏项输入电脑时出错、单位搞错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防范措施
2.1法律法规变化类风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1)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引起人工单价的调整,调整方式依据13版清单第3.4.2款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发包人承担,即依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变化,以调价差的方式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
2.2物价波动类风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1)实际价格调整法(国际惯例中也称为“票据法”)在工程价款调整中也普遍使用。
(2)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同时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注: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3)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2.3工程量清单缺项防范措施
(1)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1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2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4)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5)按照变更项目确定的三原则以及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提高或降低合同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实现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相对于一般报价水平的提高,是承包商创收的重要机会点。
3结束语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也基本明确了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详细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参考文献
[1]GB50500一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九部委第56号令(2007),《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