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嘉昌东北农业大学团委150000
摘要本文主要对以黑龙江省为例浅析农地流转的法律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地流转法律意义
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被誉为“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农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这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以通过大力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主要内容的“走一富二”战略,在黑龙江省实施8年来,不但促使全省4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家门,实现转移就业增收,更有力带动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流转。总体上说,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正处于流转规模与速度不断加快的上升期,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转权加以保护后,农村实际发生的土地流转频率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发生的范围也基本遍布各个地区。特别是在2004年后,黑龙江省鼓励百万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不断出台支持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为实现农民增收开辟了新途径。而近两年,流转比例更是大幅提高,除农业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外,各地市的县乡都出现了土地加速流转的良好局面。
虽然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意义已经非常明显,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真正解决取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前景。这一前景如果没有很大的改善,无论什么样的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都不可能有多少发展空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法律意义更加重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结果。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从物权法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土地承包经营人处分自己权益的意义。也就是说,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而独立处分权则是直接支配的具体体现。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支配,就是土地承包经营人在法律或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何种态度和措施。从一般意义上讲,是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经营,还是流转给他人经营;是让后人继承承包土地,还是赠与给他人;是以承包的土地作价人股,还是将承包的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只要不妨碍他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不受土地所有人的干预,亦即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独立的选择权、决定权和处分权,其中独立处分权是核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项物权之后,农民作为物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且通常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无疑使农民的收益多少与土地的利用程度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好地经营利用土地。现有农地制度是按人口而非生产能力配置土地,因而就不如按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更能够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使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项稳定的财产进入市场产生应有的交换价值,农民也能够从中获得其应有的经济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结果,导致了大规模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使土地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提高了我国农村的市场化程度,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从低效率的劳动模式向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独立的处分权,是表明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但不涉及是否需要流转和实际能否流转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流转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多方面因素,如在农民未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情况下,是不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利润也是重要因素,农民只有在取得高于至少相当于经营土地的利润时,才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否实现需要他人的协助或客观条件的配合。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但无人愿意受让是完全可能的。经营土地的潜在获利空间、土地的肥力和区位等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是否愿意接受流转需要考虑的因素。他人的这种协助与配合与一般合同中的义务不同,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提出协助的条件和内容,并根据对方的接受程度做出反应,即使土地所有人提出反租也必须同土地承包经营人协商,满足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要求,否则,也不能强行反租。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的法律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农地流转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明确赋予了农民土地交易权,农民不仅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支配权,而且拥有了转让权,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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