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一条: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立法目的,适应了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开展效益审计监督的目的性。审计法不仅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对象,也明确了审计内容。
中国审计:特区版
200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