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溢油防控处置管理研究张洪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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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防控处置管理研究张洪涛

张洪涛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300457

摘要:近年来海上油田、油轮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海上溢油风险也在不断攀升。现行立法已建立了溢油应急计划制定备案制度、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反应制度、溢油损害赔偿制度等溢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在渤海溢油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海上溢油防控处置管理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海上溢油;防控处置;管理研究

1、前言

随着海上石油运输与油气勘探开发的发展,海上溢油事故频发,成为严重破坏渤海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渤海发生了诸如“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康菲19-3油气田溢油事件等,引起了人们对管理的关注。渤海油气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却溢油事故高发,使如何防控溢油损害成为渤海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2、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状

2.1海上溢油处置方法

海上溢油目前主要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等三种方法。物理处理法主要通过围油设备、吸油材料、回收设备清除海面油污,其对较厚油层的处理效果明显,但受溢油层厚度、黏度的影响较大。化学处理法主要通过燃烧海面溢油、使用化学药物乳化、降解、清除污油,可高效处置溢油污染,但对海洋生物群落有较大影响,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处理法主要利用微生物对石油进行氧化分解,其经济、环保,但降解石油的效率较低。

2.2海上溢油应急体系建设

我国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主要包括各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能机构、国家海洋局、大型石油企业建立的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溢油应急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级、海区级、省级、港口级和船舶级等5个等级。2016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获得国务院批复,自此我国溢油应急能力建设从单一部门建设转变为多部门统筹协调和开放共享,单一的装备设施建设转变为装备设施和人力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方向。

2.3相关法律法规

溢油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2.4资金保障制度

2012年,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3、存在的问题

1)溢油处置资金保障制度不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对溢油赔偿的资金均为后续补偿,无法进行先行应急垫付,且很多溢油处置资金无法得到补偿,对海上溢油应急体系的高效运行产生影响;

2)设备配备不够完善。因大多溢油应急设备比较昂贵且需后续维护保养,还存在更新换代的问题,设备的整体配备不够完善。专业化的溢油回收船舶配备还远远不足;

3)产品质量和人员素质不高。现存溢油设备科技含量不高,在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方面难以突破,适应各种海况条件下的产品很少。溢油处置人员面对突发事件往往对设备实际操作不够熟练,全天候值守的专业化应急人才短缺;

4)民间力量参与度不高。我国对民间力量的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对民间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的训练、物资供应、资金支持、人身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机制;

5)潜在溢油风险难以排除。我国沿海水域沉船较多,限于《物权法》,由于沉船归属、打捞性质、打捞费用等诸多法律规定笼统,很多沉船无法及时打捞,导致残油污染水域的潜在风险较大;

6)溢油监测手段不够健全。目前水上溢油监测主要依靠卫星遥感和现场船舶巡视,但因遥感技术受卫星过境时间、海况、海面油膜状况的影响,很多溢油无法被及时监测到。因海巡船舶力量单一,无法对海面溢油进行时时监测。而且各监控信息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7)溢油污染源查找存在难度。虽然国家不同部门建立了油指纹库,但因信息没有全面共享,油指纹信息采集不全,鉴定技术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溢油污染源的查找存在困难。

4、进一步完善渤海溢油防控管理制度

4.1完善渤海溢油污染应急处置区域联动机制

当发生海上溢油污染时,仅依靠某一行政区的应急反应,对保护遭受溢油污染的整个海域的生态环境是力不从心的,所以应依据区域海洋管理理念,建立和完善海上溢油污染应急处置区域联动机制。建立统一协调机构来组织、协调、监管溢油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并明确环渤海各行政区溢油应急责任以保障实现联防联控。

4.2完善溢油监视监测制度

完善溢油监视监测制度,主要是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的溢油事故监测和日常监管制度。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海洋生态的责任,其所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建立海域监视监测体系,对事故多发海域进行全面全时监管。针对可能发生溢油的源头,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4.3完善溢油事故报告并减轻危害制度

溢油事故报告并减轻危害制度,在这里包括生产单位和溢油事故所在的渤海地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溢油事故报告并减轻危害制度。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溢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救治措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查源堵漏清污,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不是仅仅采取临时性、补救性措施。环渤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负有报告和减轻危害的义务,当遇有溢油污染事故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4.4溢油信息公开制度

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受损以及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涉及到沿海民众尤其是渔民的切身利益,损害公众的生态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溢油事故及其应急、预警、应对情况等信息。鉴于溢油损害的不可逆性和后果不可估量性,及时公开溢油事故的信息有利于各方采取紧急措施以降低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迅速公开信息,不得迟延,否则环境信息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同时,准确、完整的环境信息,可以使公众对溢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全面的了解,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行为的监督力,有助于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所以,发生溢油事故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及时发布海洋溢油扩散等相关信息。

4.5建立和完善溢油污染应急处置评估制度

溢油污染应急处置评估应在溢油处置工作结束后,建立溢油污染应急处置评估专家小组,由溢油防治、海洋、海事、环保、渔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对应急预案的问题、溢油应急处置协调机构的应急活动、应急管理的信息分析等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总结出溢油污染应急处置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溢油污染应急处置评估的重要意义是实现溢油污染应急处置的科学管理。

5、结语

海上溢油防控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加强溢油监测、回收、处置等方面的科技投入,完善海上各监管部门间的高效配合和资金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全方位的保障下,才能确保海上溢油防控处置工作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徐祥民.渤海特别法的关键设置: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J].法学论坛,2011(4).

[2]谭好修.预防油污应列入国家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范畴[J].中国船检,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