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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1963):“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1]许慎对指事字的表述虽然简洁明了,但是却未能充分指出指事字的构形特征。李国英、章琼说(1994)提出:“指事是用一种象征性的笔画,或在已有的象形字的基础上附加指事性笔画来体现词义的造字方法。”[2]指事字所表示的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且许慎给出的例字也没能概括指事字的类型。按照我们今天的观点,指事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指事性符号,如一二三上下等字;另一种是加体指事字,本末朱刃寸等字,是在原有象形字的基础上添加符号,指示出所要表达的部位。
许慎关于指事字的阐释也容易与象形、会意想混。如:象形字的“山”,甲骨文、金文、小篆里的写法也是使人“视而可识”的;“析”是会意字,以斤断木为析,人们见其形体也能“察而见意”。因此,许慎关于“指事字”的定义是过于宽泛的。
由于指事字表达的是抽象的概念,识别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上许慎所下的定义又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混淆,因而后代文字学家对“指事”的研究就一直较少,论说也存在很大的分歧。针对这种情况,段玉裁在许慎的基础上,对“指事”进行了详细的辨析。
《说文解字注》(1981)“指事之别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晐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晐之物众多,日月只一物。学者知此,可以得指事、象形之分矣。有事则有形,故指事皆得曰象形,而其实不能溷。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徐楚金及吾友江艮庭往往认为会意为指事,非也。”[3]由上面叙述可知,段玉裁认为“指事”和“象形”、“会意”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指事字与象形字的区别在于,“指事”字表达的概念抽象而“象形”字则表示具体的事物。“指事虚,象形实”,指事所指的“事”是概括的许多事物,是一种泛概念,象形所象的“形”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事物。指事的字虽然也是有形可像的,但是必须加上指示性符号以“指事”,所以指事与象形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日)、(月)、(山)、(木)、(水)、(火)、(牛)、(羊)等都是描摹具体事物的形象,属象形。
指事的“事”则更为抽象一些,如:
《说文解字注》(1981):“朱()”字下:“朱本木名……赤心木不可像,故以一识之”。《段注》“木”字下:“本末皆于形得义,其形一从木上,一从木下,而意即在是,全书如是者多矣,一记其处之说,非物形也。”
《说文解字注》(1981):“亦()”字下:“(亦),谓左右两直,所以象无形之形。”
《说文解字注》(1981):“上()”字下:“凡指事之文绝少,故显白言之,不与一下之言者,一之为指事不待言也。象形者实有其物,日月是也。指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上下是也。”
段玉裁(1981)认为许慎关于指事字定义中的“可见”是“见意”之误:“‘见意’各本作‘可见’,今依颜氏《艺文志》注正。”段玉裁对许慎的定义进行阐释,所谓的指事就如“上”为有物在某之上,“下”就是有物在某之下。即:“有在一之上者,有在一之下者,视之而可识为上下,察之而可见上下之意。”[3]
指事字与会意字的区别在于独体和合体。段玉裁(1981)认为,虽然指事字和会意字所表达的内容都是“事”,但二者在字形上有区别,会意字是合体字而指事字是独体字,即“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后来的学者,如姚孝遂(1983)说:“‘指事’应该具有以下诸特征:A.它是抽象之形,而不是象具体之形。或者说,它是象事,而不是象形,这是‘指事’与‘象形’的根本区别。B.(指事字)并不是独体‘字’,也不是合体字。它可以在独体的符号的之上加上不是独体的符号,它不是两个以上独体符号的结合,这是‘指事’与‘会意’的根本区别。”[4]姚先生的说法正是对段玉裁指事字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段玉裁(1981)解释指事字也有说解错误的地方。他对“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的分析有误。他说:“指事亦得称象形,故‘乙、丁、戊、己’皆指事也,而‘乙、丁、戊、己’皆曰象形;‘子、丑、寅、卯’皆指事也,而皆曰‘象形’;‘一、二、三、四’皆指事也,而‘四’解曰‘象形’。”其实段氏所举的“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本来就是象形字,例如据《甲骨文简明词典》(1988),乙为鱼肠之形,或“履”之初文,“春草木冤屈而出之形”,丁为人顶之形,戊为斧钺之形,己为系在箭上的生丝之形,等[5]。这些字后来被借用为表示天干和地支,而非段氏所言为指事字。
参考文献:
[1](东汉)许慎1963《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2]李国英章琼1994《说文学名词解释》河南人民出版社。
[3](清)段玉裁1981《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4]姚孝遂1983《许慎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5]赵诚1988《甲骨文简明字典》,中华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