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此书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看中国社会,通过社会再现法律的发展进程。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统治社会的方法在于礼治到法治,刑律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作为礼治核心的儒家思想在精神层面却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并且人民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礼治时代所具有的礼所束缚。但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对统治社会起到的关键作用,儒家思想一直是社会的主流思想。
关键词:瞿同祖;儒家思想;法家思想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的有关内容概述
在本书中,瞿同祖先生在导言中写到“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其密切”。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以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着重写家族与婚姻,第三章和第四章写阶级,第五章写宗教和巫术,第六章写了礼法之争。在礼法之争中,瞿同祖先生探讨儒家和法家在维护秩序上的不同主张,他认为,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儒家认为社会有高低贵贱上下之分,用礼去维护这种社会差异。而法家主张法律与政治秩序的维持,何种行为应赏应罚,要有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而儒家认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在于道德教化,通过教化使人知善恶,以去除奸邪之心,这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好的方法。儒家与法家的有着不同的社会主张,但后来被统治者确立为正统思想的却是儒家思想。从思想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但在社会实践中并没能得到全面的推行,反而让不被统治者欢迎的儒家占据主导地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从政治、经济到方方面面。
二、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基本立场
(一)儒家思想的基本立场
在本书中,第三章和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封建社会依照“政治身份、社会财富和权利分配”这三个维度将人与人划分为不同层级,并且上下高低贵贱极端对立,高低贵贱差异规制在礼法中,对违反礼制的人处以严重的刑罚,例如,古代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规定。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便是这种有差异的秩序。而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礼,礼是维持这种社会等级的工具,儒家通过强调这种“等级性”,使得高低贵贱尊卑有别。而且,我认为,儒家思想是作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深刻影响着人民的价值观念,它并不是单纯的作为一种思想影响人们的行为,甚至其效力可能还要高于现代社会的“习惯法”,因为儒家的部分主张甚至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二)法家思想的基本立场
而法家对于社会的立场,法家采用的“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任何人在法律规范中可以平等的被对待,没有儒家那种高低贵贱等级之分。由此可以看出,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但法家所推崇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法治的概念是存在区别的。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王朝统治中,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把其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正统思想,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从政治、经济到方方面面。从根本上来看,儒家所主张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理论符合维护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目的,所以受到统治者的大力推广,法家思想逐步走向儒家化。
三、儒家思想的先进性
在春秋末期,自“子产铸刑鼎”而打破法律的垄断而对法律予以公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结束,从此中国进入了成文法时代。在这种由上至下的大变革中,法家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大变革之后,社会形态发生变化,由奴隶制逐渐向中央集权制过渡,社会也趋于稳定,适应社会形态的变化,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了一整套维护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儒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秩序十分有利,其取代法家思想也成为历史必然。
儒家的思想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而且从多个层面引导着人民的价值观念。在儒家思想之中,不仅有仁政学说,维护君权说,维护等级特权的礼治论,刑法理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等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理论,还有孝悌理论等影响人民价值观念的理论,其理论和外延十分丰富。家族在中国古代不仅是伦理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它作为中国古代初级司法机构拥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对于家族内部纠纷由一定的裁量权,当然这里的家族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家族。而且儒家思想对人民的价值观念也有深刻影响,发挥教化作用,提倡三纲五常,以“礼”为核心,要求亲亲尊尊有别,要求人们在礼的规范之内做出相应的行为。
在战国及秦的时代,法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当时社会处于大动荡大变革时期,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更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但西汉时期社会大一统,秦时期的动荡不安给社会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这时的统治者们提倡“黄老之学”,休养生息,在董仲舒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这种儒法之争趋于沉寂,甚至逐渐消失。儒家思想体系以其独有的特性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且法家固壁自封,排斥其他学派,不像儒家对其他学派取其精华,法家渐渐的不能保证自己的独立地位。其实,汉以后的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也混杂其中,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当然无力与儒家对抗,但却以“以礼入法”、“以刑辅教”的方式存在着。
四、结语
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以一种宏观、中观、微观相结合的视角,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律社会史进行研究,他将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在本书中运用了大量案例,运用众多法律文献、民间风俗、判例等,系统阐释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些基本内容。在现代,我们要去制定科学公平的法律,这本书给我们以极大启发。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我们取其精华,取其糟粕,古为今用,走中国自己的法治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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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勇.社会视角下的中国法律解读——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37(12).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作者简介:雷亚南(1992.10-),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