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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节能环保理念的不断深入,对电动汽车的管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从当前的电动汽车市场化现状看,因充电桩建设缺失,使大多群众更倾向于选择私家车、出租车或公交系统作为出行方式,导致电动汽车的市场化受到极大制约。这就要求做好充电桩运营模式的选择工作,确保电动汽车产业能够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选择以及运营模式应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
由于电动汽车是以电能为驱动能源的,为能够使电动汽车得到进一步普及,并且使其更好应用于人们生活,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是必须要解决的一项任务,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方面,应当积极选择科学合理模式,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能够得到较好效果,从而使其能够更好服务于电动汽车使用及发展,使电动汽车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
1回顾历来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的研究
无污染、无排放能源电动车即便捷适合大众使用的交通工具,首先能源电动汽车具有发展前景,电动汽车能为大众起到便捷以及无污染的环境等作用,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厂商即将面临建设基础设施的问题,所以充电设施对于能源电动车来说在市场中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也决定了充电桩是否存在问题,经过对能源电动车附近充电站的建设选择地点做出了全面分析,希望能够把充电站的完善建设作为年底的最终目标。把充电站运行、网损等费用降到最低,用于充电站配制电压器的投资。根据国内外能源电动车建设设施的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了几大特点:①充电设施与不同充电方式的特点;②在研究能源电动汽车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设施规划与电网规划相互结合。从2012—2020年能源电动汽车在国内市场的销量的情况,建设设施的完善情况比起价格更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2充电桩的作用
充电桩是用在电动汽车上的一项重要发明,它相当于电动汽车的心脏。没有充电桩电动汽车将只是一个摆设,充电桩在电动汽车的使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社会中将充电桩的运营模式分为三种,分别为:第一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第二种是以电网企业为中心的运营模式;第三是以电动汽车生产商为中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这三种运营模式各有长处也都有不足。
2.1充电桩运营模式的长处
首先,以政府为中心的运营模式来说,其内容就是电动桩的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投资,政府作为主要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通过政府的管理建设电动充电桩的市场。此种模式适用于电动汽车生产发展的初期阶段,充电桩的政府运营模式无疑是费用较大的,但是市场成效却不是最好的。对于电动充电桩运营模式的初期,政府所建设的充电桩还是很少的,政府资金运用到投资建设中的也较少。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政府的政策和调控来影响市场,从而达到运营的目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运营模式最有利的地方就在于能够通过政府的手段,让人们更快速更广泛的认知到充电桩的作用,从而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电动汽车的发展。
其次,以电网企业为中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是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资金主要来源以电网企业为主。电网企业为充电桩建设过程中的主体,电网企业通过自身对企业管理的灵活性认知,来加以建设充电桩的运营,最终让电动汽车更加广泛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对于建设充电桩设备的完善性能,以此来达到商业化的前瞻性作用,这是电网企业一直以来要实现的社会目标。电网企业将充电桩的建设运用到实际汽车运营中来,在不断寻求适合充电桩商业化的模式,通过系统的建设健全充电桩的生产销售模式,从而加大充电桩在电动汽车中的应用。电网企业在投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创新技术,力求将人们对电动汽车的需求提升到一定的位置。
最后,以汽车生产商为中心的充电桩运营模式是最为核心的一向运营模式,生产商对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投资主要来源于汽车企业,而企业的壮大离不开企业的经济发展。要知道汽车生产商的企业经济与充电桩的运营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充电桩的运营模式达到了合理的生产模式,汽车生产商才能够运用这种模式创造出更多的企业价值,得到更大的企业经济。所以汽车生产商为了提高销量,增加收入,以自己的资金投入充电桩的建设是必要的。
2.2充电桩运营模式的不足
对于以政府为中心的运营模式来说,其不足之处是电动汽车生产的发展对充电桩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的投入资金也会越来越多,这样市场的竞争也会越来越大,建设的效率就会变的越来越低。对于以电网企业为中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其不足之处是客户的不稳定性。电网企业在对充电桩的建设中,往往只关注客户的存在而忽视了充电桩本身的建设。对于以汽车生产商为中心的充电桩运营模式其不足之处是对充电桩的需求。汽车生产商在很多方面都能够达到双赢,但是却忽视了充电桩的内在需求。
3我国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的选择
3.1汽车厂商与电网企业联盟模式的理论依据
该模式是根据20世纪90年代后半时期出现的一种典型运营模式,最早是出现在一个发达的国家,具体没有明确的说明,不久便逐渐传到世界各地方的,一般都成为世界各地方以及地区采用供应合作伙伴的主要应用模式,模式中使用了很多理论基础。此理论的核心是主要以顾客的需求为主,从而确定市场需求方向,以合同方式来选择企业以及成员分享互利,共承担风险的同时还会更好建立进一步合作关系,所以说建设能源电动车的充电桩在运营中主要应用是汽车厂商和电网企业合作模式。
3.2汽车厂商与电网企业联盟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汽车厂商的规划,需要采用大规模建设一些充电桩,当然,这样避免不了征用大量的土地,很多人认为汽车厂商和国家电网企业之间如果建立充电桩,那么很有可能会分享市场的风险,帮助企业快速优化资源的配置,减少市场所带来的小型成本。从2014年所公布的数据上来看,2013—2014年全国充电桩建设投资金额已经超过550亿,在设备采购预算中已经超过120亿,所以起初的成本量巨大。
3.3联盟模式下双方职责界定
我国的电网企业在领导建设方面有如下职责:①其主要负责的是制定充电制度的规划,以及管理措施标准化。②还需要对充电桩设备进行总体负责,把所建设的内容落实在实践过程中。③对充电桩建设行业标准进行全面制定。④负责充电网络的布线与供电。在设备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成本进行核实。⑤负责通过研究、协调充电桩等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问题。⑥负责指导和监督及考核评价充电桩的运行管理措施工作。
汽车厂商的主要职责是让大众能够安装充电桩,并使用充电桩;让电动汽车的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高品质服务项目;还要不断提高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运营使用效率;以及促进国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新颖技术。总体来说,我国国家电网企业,一是为充电桩供电,以方便能源供给方,二是通过建设充电桩能直接参与市场的输配电,主要环节和运营管理都由国家电网企业负责并出资与提供设备由汽车厂商来负责,还要委派4S店负责给电动汽车用户安装充电桩设备。
结语
总之,从目前常见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运营方式来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电网企业和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共同运营充电桩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我国目前的电动汽车生产数量还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需要的充电桩数量并不是太多,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增加,需要进一步增加,循序渐进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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