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与德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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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与德治

吴昌华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律手段

法治与德治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一、法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法治,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

第一,法治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第二,法治需要司法公正。法治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的“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引。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如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立法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法治。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解;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调解,则需采法律措施。

第三,“德治”,不仅对“法治”没有任何的削弱,而且还更有利于“法治”的进一步加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立法和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自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四,提出德治,不是否认法治的重要地位,而是使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强调“德治”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法治”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前提,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不可能的。

三、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法治与德国紧密结合起来,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法治与德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和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3年版.

[2]罗国杰.论“德治”.求是.2001.15.

[3]王家福、李步云等.论法治.法学研究.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