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概念及其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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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概念及其意义

孙燕君

摘要:土地属于不动产,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是其作为不动产区别于动产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土地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交易的对象实质上并非土地实物本身,而是有关土地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土地登记确认了土地权属关系,是维护土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范围,确认了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由于土地权利一经土地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土地登记;概念;意义

前言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特别是人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一切合法的手段,切实保护土地和耕地,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所必须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搞好节约用地,严厉制止乱占土地、滥用土地,特别是乱占耕地、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确实收到了成效,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城市,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乃至耕地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继续上升的势头;在乡镇、中小乡镇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农民建房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许多地方成片的耕地在大量减少,有的省每年减少的耕地面积大的惊人,有的城郊农民几乎到了已无地可种的地步,“空心村”现象严重。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多征少用、预征留用,甚至征而不用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民,也有不少干部和农民存在着错误的土地观念,认为集体土地不同于国家土地,权利在集体,可以由他们任意支配。有的乡镇企业的用地不搞规划,不报审批,随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权代法,以身试法,擅自批地;还有的甚至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存在,擅自买卖、租赁土地,私自转让土地,把集体土地和耕地视为自己的财产。上述问题,如果坐视不问,任其蔓延,势必给改革开放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深刻影响,殃及子孙后代。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的规划利用土地,对于更好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权利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1土地登记的概念

土地登记就是指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产权证书、协议书(或让与书)、契证等,要求登载记录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该机关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将土地的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册的法律过程。

土地属于不动产,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是其作为不动产区别于动产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土地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交易的对象实质上并非土地实物本身,而是有关土地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人们购买一块土地,在支付了价款后,不能像对待椅子、沙发等动产那样将其带走或转移至一个安全的地方,土地仍然还只能在原处,买主支付价款购得的实际上只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块土地的权利,土地交易实质上一种权利的交易。另一方面上,土地的价值大、用途重要,对当事人、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利害重大的特点,则要求国家或社会不得不采取一种稳妥、有效的措施,把土地的每一项权利及其变动事项都记载在国家的法律薄上,即实施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它的根本作用和意义就是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按照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变动行为必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这主要因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人以外,其他人均为权利义务人,物权的变动应该让社会公示知晓。物权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公示,为标的物的占用,土地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是登记——当事人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土地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

2土地登记的意义

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措施。土地登记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土地登记确认了土地权属关系,是维护土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范围,确认了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由于土地权利一经土地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土地登记还确认土地权属变动关系,是保护土地商品交易安全、维持土地商品交换正常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土地商品交易实质上是土地权利的交易,我国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由于土地登记不仅确认土地权属关系,而且还对土地权变动关系进行确认,即还把关于土地权利的变动事项记录到国家土地登记薄上,发生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土地登记为维护土地商品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商品交易的安全,维持土地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

第三,土地登记是对房地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措施。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作用主要落实在办理权属登记的过程中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举例来说,一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要抵押,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为乡(村)企业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经审核发现设定抵押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上述要求,如为宅基地抵押或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等,则不予以权属登记,从而可以有效地制止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法交易行为。因此说,土地登记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房地产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措施。

第四,土地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耕地。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用途变更应当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当然也必须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这样,在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进行审核时,凡是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的,不依法保护耕地、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均不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颁发土地证书,从而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有效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第五,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源,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