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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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吴方青

(吴方青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463000)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交通事故状况非常严峻,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交通事故还将呈现高增长势头。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对于惩处和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我们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犯罪。例如车辆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行人突然横穿公路,为避免撞到行人而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此,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是否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结果。作为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成立条件,这也是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关键。一般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处理。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犯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完全将交通肇事与事故责任结合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先分清责任。只有当事人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者事人在特大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者当事人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己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的亦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在主体及主观方面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均是出于过失,并且客观上都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容易和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相混淆。

1、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是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且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侵犯的是特定的人身权利而非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活动中不存在交通违章行为,但因主观上有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构成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两者发生的场所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所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而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发生的场所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李某在院内开车玩,倒车时不慎撞死一个小孩,其行为就不属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体和客体方面相同:均为一般主体,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有时两者也十分相似,交通肇事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实的结果,这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结果上看是相同的。

2、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并且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并非在从事交通运输,而是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实现自身的犯罪目的;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主体方面相同,在客观方面,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不仅明知会发生伤亡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都是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反对伤亡结果的发生,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侵犯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而且都是有条件避免伤亡结果发生却故意不避免,而交通肇事的行为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想避免伤亡的结果却由于过失已经形成而无法避免。

对交通肇事罪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相关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及其争议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案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冯春: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9期"

2、王璞:新交法76条之七惑,中国汽车报62004年9月7日,第34版"

3、沈柳兰:论(道路)交通肇事罪,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61999年第3期"

4、孙军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