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问题;应对措施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工伤保险,即职业伤害保险,详细点来讲就是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劳动者受伤害、残疾乃至死亡的,给予其本人或者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最早起源于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于1950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得到补充完善,随即颁布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指出所有企业都应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实施使用范围,经过不断的摸索发展,2004年劳动部颁布了第一部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让大部分劳动者都得到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农民中群体的参保情况却不太乐观。
2004年,劳动部明确指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不被侵犯”。农民工的参保水平比较低。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政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农民工主要从事在建筑、挖掘、采矿等危险系数高的行业,要想保障农民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就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系统、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高质量的生产设备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我们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安全系统不够健全,各部门之间没有协调好农民工相关的培训,以致于效果不够好。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必须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负责人,然而,我国相关的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安排不合理,监管数量与质量普遍偏低,导致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三)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混淆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的销售模式为“捆绑式”销售,企业无法只选择替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建筑、机械、采矿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多是一些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对于工伤保险的需求度远远高于其他保险,要求他们购买工伤保险之余再购买其他保险,费用上有点压力,导致他们纷纷放弃购买工伤保险,从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
(四)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阶段,很多地区对农民工存在歧视心理,导致农民工基本的合法权益收不到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的工伤事件难以得到准时、公正的解决。相关数据显示,50%左右的农民工未与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导致他们无法参保,有些签订合同了,但是一旦发生了工伤事件,他们要经过漫长的、复杂的维权流程。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的工伤保险发展至今,大部分地区的劳动者都进行了参保,享受相关的待遇,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为解决农民工参保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以及政府监督力度
我国的农民工大部分安全意识弱、安全素质低,因此,不仅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安全意识,相关的企业也需要提高责任意识。政府部门加大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安全培训机制,健全农民工安全系统,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政府部门对于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和支持生产安全产品。
(二)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现阶段,必须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明确受益人、责任人身份,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给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于不买的予以相关的惩罚处分。成立关门的办理金钩,核查企业的员工人数、工资总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并保存缴费记录和享受工伤保险福利的员工及其家属记录。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用,为工伤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工伤保险机构要调查清楚企业的工资总数以及员工数,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三)简化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
现阶段,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相当繁琐,这也给农民工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需要简化流程,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建立工伤保险案件数据库,模式化处理相同类型的劳动工伤案件;
第二,成立专门的部门、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事件;
第三,创新工伤保险缴费模式。如南京、温州等地区会根据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常州某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数量、参保周期等,之后一次性付清规定时间内的工伤保险购买费用。
(四)建立完善的赔偿程序
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可采用“先赔付”的方式。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不管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让工伤保险相关部门进行先行支付,然后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再向用人单位征缴相关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向企业征缴的费用一定要高于先行支付的费用,并规定时间,如果超过征缴的时间,企业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如此一来,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还能在有效提高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起来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带头实施的,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就是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如此一来,企业就必须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样有利于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减少农民工工伤保险购买的阻力。但是,由于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商业保险具有定额给付的性质,仍然无法满足工伤事故中农民工的给付要求,导致农民工在有效的时间内无法接受正常的治疗。因此,要适当介入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主次分明,改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市场,改变定额性质,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要想改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首先,政府应予以物质与精神层面的支持,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其次,完善管理体制,进行专业化管理,管理工伤保险的内部管理机制,从而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孙丹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26):8.
[2].于欣华,何宁生.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与制度供给分析——兼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