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广东东莞523710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社会总体生产力、国民生产总值都有着极为显著的提升,但生态环境污染恶化问题的严重程度与影响辐射范围也日益加剧,并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首要面临的问题与时代的挑战。针对这一问题,虽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境监察执法工作,在根源上极大程度缓解了上述问题,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实际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低于预期,因此笔者选以这一问题为本文切入点。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提升途径;生态环境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主要指,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所造成的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执法处理、对主要污染物源头加以监督管理,实现对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预防与根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工作经验相对有所欠缺,并面临着诸多工作难点,因此环境监察执法实际效能仍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
一、现阶段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现状分析
(一)我国环保意识普及程度较低
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其工作量较大,执法队伍配置等因素限制,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尚存在一定的工作盲区。而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广普及程度较低,部分生产型企业与人民群众都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衍生出生活垃圾未分类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染物等问题,不但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恶化,还极大提高了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工作量。
(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队伍配置与管理体系尚待优化
首先,在执法队伍配置层面上,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总体结构中产业链的整体升级,旧有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理念与工作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而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意识都较为僵化保守,对于各类环境监察执法新型工作模式、相关技术都缺乏深入了解与正确认知,从而导致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低于预期。此外,我国现阶段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队伍配置中,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虽然较长,并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但这一类工作人员所接受的教育程度相比较低,虽然符合我国早年间环境监察执法岗位的专业水平与学历要求,但是随着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要求的不断提高,这一类工作人员已不能很好发挥环境监察执法岗位应有的效能。
其次,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管理体系尚待优化。在当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不但存在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管理漏洞等问题,也存在着“执法不严”等问题。例如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与管理体系都侧重于对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生产型企业所排放污染物的监察工作,往往忽视了后续开展的执法工作以及监督执行工作。总而言之,虽然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极大程度缓解了我国生态环境污染破坏问题的严重程度,但对于所发现问题的后续执法力度尚存在优化空间,不但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也应做到对所发现问题加以根治。
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提升途径分析
(一)注重于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队伍的优化提升
首先,应对我国现有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养加以审核与提升。一方面,对我国现有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实际专业水平、综合素养、工作能力、对各类新型环境监察执法模式的了解认知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加以系统性、全面性的考核。对于符合当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开展适当的专业培训提升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划定制定时间期限,在期限内对这一类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工作与二次考核工作,对于二次考核结果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调岗处理。
其次,注重于优化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队伍配置。例如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不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与专业水平进行组合搭配,争取各小组组内队伍配置方案可以实现“以老带新”、“共同进步”等目的。
(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与工作人员应及时扭转工作意识
在当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仍旧较为僵化传统,并未根据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重要性的提升与工作模式的转变的相应扭转,从而导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执法不严”问题的出现。针对于此,笔者提出以下两方面措施建议:一方面,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管理体系配套的监管体系与考核体系也应适当转变。例如在考核体系层面中,旧有的管理标准与重点为对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和预防工作,因此部分工作人员也形成了“重监察、轻执法”的工作意识。因此应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的后续处罚工作执行力度纳入考核体系中,从而实现对工作人员旧有僵化工作意识的及时扭转;另一方面,根据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灵活执法。对于部分企业而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企业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金额而言,远低于企业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开展生产作业所带来的企业经济效益,因此知法犯法现象较为普遍。而针对这一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扭转旧有僵化的工作意识,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污染情况来决定行政处罚标准。
(三)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并构建民众参与渠道
首先,针对上述我国环保意识普及度低问题,笔者认为应注重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必要性的社会宣传力度,单靠政府所开展的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并不能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彻底完善,以及对污染物源头的完全控制,需要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纷纷开展自发的环境监察工作才能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因此在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机构与工作人员也应注重于与各级地方政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行业等积极开展联合宣传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度与全面参与度。
其次,与上述所阐述的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社会关注度与全面参与度措施贯彻落实的同时,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也应构建配套的社会参与渠道,确保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不但可以及时听从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节,开展高效、合理的环境保护与监察工作,还可以将所发现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反馈至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从而实现有的放矢的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三、总结
上述提及,在现阶段我国发展过程中,虽然在经济领域发展较为迅猛,但也因此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所开展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工作难点与问题,其执法效能有待提升。因此在环境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于提升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养,及时扭转僵化的工作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社会关注度与民众参与度。
参考文献:
[1]钟永森.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现状及提升对策[J].低碳世界,2015(01):3-4.
[2]郝丽婷.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途径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25):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