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创新应用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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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创新应用探究

葛立红

南开大学天津市300071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近些年来计算机产业在传统商务领域内不断融合与发展所形成的现代化产业,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对国家的相关商务法制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民商法作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支撑,如何使其能够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发挥其应有职能并实现创新应用,关乎广大电商和消费者的根本权益,也是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一、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与发展,以淘宝和京东为代表的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所谓的电子商务即是指依托网络技术,将传统的商品交易搬移至网络平台,实现交易流程的电子化,极大程度上节省了传统商贸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与精力,符合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对商贸交易过程所提出的要求。

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的沟通和相关信息的确认、相关合同文件的签署以及对整个网络交易过程的监管。网络平台作为整个交易过程的载体和相关流程的监管部门,能够对商品交易的整个流程进行制度的规范以及对有损交易双方利益的行为进行有力惩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证电商平台的稳定安全运行,为广大的网络商户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驾护航。从近年来以各大电商平台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形势来看,在更加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未来社会,电子商务势必会成为社会经济和贸易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二)民商法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分析

电商平台作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其本身具备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优化网络交易流程的职能,但是在面对电子商务交易量的飞速增长以及不同规模和资质的网络商户良莠不齐,电商平台的行为规范和秩序维护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监管不力的现象。而民商法作为我国在商务领域内的重要法制内容,对商品贸易的各项流程与市场经济的整体监管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意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托。

一方面来讲,各大电商平台要实现对电商交易的有效监管和秩序维护,就必须依托并深入理解民商法,以此对电商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平台,使其本身具备了更多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当前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部分具体问题上难以进行明确的判定和管理,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与考验,因此民商法也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和具体内容对自身进行完善和健全,实现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应用,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备其特有的广泛性和虚拟性,其中更加广泛的交易范围和商品业务使电子商务交易成为了推动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虚拟性的存在则使电子商务交易具备了全新的形式,丰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容。然而在广泛性和虚拟性的背后则是法律主体的模糊,增大了在法律相关规定的执行过程中难以对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对象进行明确判定的事件出现的概率。

(二)合同规范性问题

传统贸易过程中的合同签订以及相关的交易凭证和票据都是以纸质形式存在的,具备较高的防止伪造和篡改的特点,能够极大程度上保证商务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但是网络电商平台的出现使的交易的绝大多数流程都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实现,因此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交易凭证和票据都是以电子档的形式存在的,尽管当前网络安全技术已经得到了重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不法分子对合同格式和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出现,这就极容易对合同双方的利益甚至网络交易市场的整体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如何对网络平台交易中的电子合同及其相关形式要件进行有效的规范是当前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项重要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时代发展的产物,其发展历程相对较短,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体系方面并不完善,并且人们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内容的认知也相对欠缺,这就导致了在电商交易的过程中极容易出现有意或是无意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秩序混乱,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四)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商户进入市场的门槛相对较低,这一特点在一方面能够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为更多想要经商的人提供机遇;但是另一方面,由此导致的商家经营资质良莠不齐,生产和营销乱象频发为电商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使得相关部门在电商市场的生产经营和营销售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一)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主体界定

与传统的商务贸易形式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多个民商主体,而不仅仅限于交易双方,一般还包括了物流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等,任何一方在整个电商交易的过程中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因此,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必须对相关的条文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创新调整,对电商交易过程中的各个主体进行明确的判定和相关责任划分,增强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此加强对交易主体的管理及其行为的规范,并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主体矛盾纠纷事件提供充分的法律判决依据。

在民商主体的界定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为主体身份的辨识和认证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要实现准确而有效的主体界定,就必须网络技术方面不断进行创新改进,加强对于个人身份网络认证环节的审查,提升企业网站和证书认证的安全性,使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主体认定更加安全和准确,进而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的最大特征就是整个交易流程完全依托网络平台来完成,而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人为创建的虚拟平台,难以保证交易过程的绝对真实与安全,这就为电商平台的运行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尤其在近些年来,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和个人信息泄漏等不良事件屡屡发生,广大消费者在感受到电子商务为日常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其应有的权益也同样受到了来自网络交易安全风险的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电子商户和广大电商受众的信息和财产安全,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民商法的相关细则应在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以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补充对电商交易过程中有关合同签订,票据签收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规范,更大程度上保障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另外,还应该对网络交易的安全认证标准进行统一设定,增强企业安全认证标识在交易过程中的影响力。

(三)引入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具有覆盖地域广、商品种类多以及相关人员关系复杂等特点,并且往往会突破国界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因此也更容易出现商户或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切实保护商人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才能真正营造出健康的商务发展环境,同时这也是一个国家对于商业活动管控能力的体现,因此对于交易双方的权利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

仲裁机制作为权利救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仲裁人员和地点灵活、仲裁过程保密、仲裁人员专业客观以及仲裁结果可执行的特点。当交易过程中某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将交易双方事前既定的相关仲裁文件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以此为依据对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权利救济。

(四)加快并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需要相应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其稳定的运行和发展。而其中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网络化特征,其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环境等因素更加错综复杂,这无疑会为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的监管带来更大的困难。从目前我国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方面的实施效果来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管控和预防,这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因此,要营造安全稳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就必须加快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各项环节出发,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监管,将问题出现的概率降至最低。另外对已经出现过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找出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和惩处,并对此类事件加强监管力度,避免相同问题的多次出现。只有真正完善和健全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制,才能有效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四、结语

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技术和商务贸易相融合的产物,在促进人们日常消费方式转变的同时,也为我国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活力。然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了民商法在法律主体确认和监管体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为民商法相关条例的实施带来了挑战,进而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新的商务贸易形势下,民商法也必须做出针对性的创新调整,实现电商交易过程中的主体明确、安全合理与监管有力,不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营造出更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04):139-140.

[2]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