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平等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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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平等问题探讨

王荣涛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摘要:伴随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建设工程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加大了招投标数量。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是激烈市场竞争中的良性产物。通过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开展,可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可靠性,与此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对于招投标的研究力度不足,所以致使在实际工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引起重视,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就此展开了讨论,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平等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引进招投标机制,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市场的统一和开放,有利于培育、发展和规范建设市场。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各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以及不科学的管理体制束缚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平等问题。

1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1.1招标文件条款不平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招标单位以限定企业所属地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些招标单位是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借口,将工程项目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然后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联席会议的形式拍板,从而达到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

1.2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自串通

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减少竞争,常常会出现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自串通,招标单位内定中标人,通过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招标人与投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1.3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现象严重

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不惜一切手段,致使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日益加剧。串标是指投标单位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之间相互勾结的行为。围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约定,结成利益联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进行投标,最终达到共赢局面。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1.4投标单位时有发生违法资质借用或资质挂靠现象

有些投标单位由于自身的资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常会出现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投标是指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此等行为往往使得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却是带当地口音的小包工头的奇怪现象频频发生。

1.5评标过程存在不平等问题

招投标制度的推行,主要是为了确保定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性。然而现行评标过程却往往是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进行,这易使得少数人有机会“暗箱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评标专家的专业性不强,甚至还有些缺乏必须有的建筑市场专业知识,其对投标单位的了解深浅不一,这就造成了整个评标过程中往往就个别专家发言,其他成员只是对项目进行评分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是所请的专家评委,所提出的意见得不到相应的尊重,使得评标过程成为一个形式;或者所请的评标专家仅仅凭自身的经验和直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以上行为都将影响评标的三公性和定标的可信度。

2完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2.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在建设工程中,为了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所以需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分解招投标管理活动,并对分解之后的各个环节进行比对,分析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仔细的识别,进而进行补充与完善。除此之外,对于《招投标实施条例》以及《招投标法》中的有关内容,各个地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以及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2.2加强资质审查,加大惩罚力度

为了避免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出现,需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招标单位还要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大对招投标的专项管理力度。另外,依据建设过程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保证所上报的相关材料具备较高的真实性。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处理力度,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处置的时候,不但要将其中标资格予以取消,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3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2.4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相关方的信用评价及公示制度,要求当事人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履行,将招投标相关方出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定期进行公示,除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严禁其在规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另一方面,实行招投标相关方的诚信激励机制,对于评选的招投标年度诚信方,除了给以定期公示外,还可以给以减免部分税收、提高资质并作为榜样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荐等,这样不仅有利于塑造好的招投标社会风气,也便于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方的社会监督。

2.5加强招投标的有效监督、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适当利用电子监控、屏蔽电子信息设备等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手段,以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其次,提高监督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依法监督,同时要对招投标活动中“高危”人群的行为实施综合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杜绝腐败的发生;再次,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廉政准入、退出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监管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惩戒机制;最后,加强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针对目前国家建设项目招投标往往会忽视事前、事中监督,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这是防治招投标出现不平等问题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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