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健生(1972-),男,福建福州人,大学本科,福建弘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摘要:近年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展,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愈发凸显,如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被提上日程。本文从造价管理角度,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方式条款的设计与完善展开相关研究。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计价条款;设计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占到约10%,达3500亿元左右。然而政府投资项目丑闻频发,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感官。这一切都召唤我们必须立即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投资控制又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三大控制中一个重要环节,有关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在合同中相当重要,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与合同价格(ContractPrice)相关的条款在政府投建项目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正针对此展开研究。1明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建设工程中,被人们所广泛采纳的的工程计价方式是源自于英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该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将它变成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方式。在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的时候,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在沿海的少数地区和一些涉及国际工程承包中,因此在当时并不具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用合同来规范的条件,可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却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并得到广泛的采纳而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该规范。故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订立与招投标相配套的计价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此合同专用条款应实现与招标投标的有效衔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且招标的文件内容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互相映照和补充。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中将招标到合同订立都由示范文本进行规范。从99版示范文本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及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对招标开始至合同的订立提供“一揽子”服务。从便利招标工程使用角度,应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再次,工程计价调整的情况及方式也应在专用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考虑到工程本身及社会因素、个人情况的变更导致的造价调整等调整因素。在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文本中,均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计价方式,因而单价也是相对固定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单价和重新计算价格。造成调价的原因是实际的工程量和原先的工程量之间有很大出入而且导致实际工程的成本也改变,使得承包商得到更多的利润而购房人却支付不合理的房价,所以为了使承包人与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有必要对单价进行一定得调整。而且国际上对此也有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并纳入合同中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相关条款设计2.1合同价款约定依据的确定2.1.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标时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商定。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2.1.2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2.2工程量清单解释条款约定工程量的总额包括施工、安装等,若在这过程中承包人有过错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豁免其按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量是根据资料确定的而非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应完成的。2.3同时对计量结果复核说明条款约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所确定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受到通知的7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相应的资料。工程师收到后,应与承包人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计量结果,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调整条款约定3.1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约定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3.2风险调整办法约定①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②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③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3.3各种因素调整办法约定①概述。当项目工程量偏差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该偏差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果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原有的某项工作,致使承包人开销或(和)预期可以获得利益无法得到弥补的话,则其有权要求补偿。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的项目,如果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相关合理变化致使扣除零星工作项目费和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该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调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A在“Q1﹥1.1Q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合同双方确认后,按照“C=1.1Q0×P0+(Q1-1.1Q0)×P1”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以上两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B在“Q1﹤0.9Q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C=0.9Q0×P0-(0.9Q0-Q1)×P”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③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调整:A在“S1﹥1.1S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M1=M0×(S1/S0-0.1)”的公式予以计算,并向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B在“S1﹤0.9S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M1=M0×(0.1+S1/S0)”的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市场、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变动、政策法规变动引发的物价变动时常出现。当国家工程造价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超过)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十四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按下述公式调价:Cn′=Cn*Pn=Cn(a+b*Ln/L0+c*En/E0+q*Mn/M0),式中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为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为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的那部分合同款;b、c、……、q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要求a+b+c+……+q=1;Ln、En、……、Mn与L0、E0、……、M0分别表示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第n支付期间和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指导价格。3.4其他因素调整办法①在合同文件中应增加“招标文件”且在碰到合同文件竞合时其解释的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劣于合同协议书;②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同时该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的周全后才确定的;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被认为已经认同了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④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费用,则视为这两项金额已经列入相应的价款中;⑤明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参考中标价款自行约定。参考文献:[1]尹勤着.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2]郭娅.FIDIC和NEC施工合同对比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5.[3]郝建新.美国工程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