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政协325600
摘要:现如今,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比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现有规划与名城保护不适应、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数量不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保护和发展之间难平衡、资金要素制约突出等。为此,本文特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创建;乐清
乐清位于浙江东南沿海,有着悠久的历史。东晋宁康二年(374),置乐成县,这是乐清建县之始,距今已有1600余年历史。
由于乐清背山面海,千百年来,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特点是:历史遗存门类众多且特色鲜明、历史街区规模较大且格局较好、抗倭历史意义重大且价值独特、名胜古迹数量众多且久负盛名、红色文化内涵丰富且影响较大、人文方面名人辈出且底蕴深厚。2006年,乐清市被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授予“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称号。这给乐清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奠定了基础。
(一)形成完善的保护规划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关键在“保护”,必须强化规划的统筹保障功能。要针对名城保护体系的三个层次(文保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规、单体建筑保护规划等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规划,形成完善的保护规划体系。在保护规划批准公示后,要作为乐清市名城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乐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实施。同时,还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文化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可能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进行前置审核。对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及损毁文化遗产等行为,执法部门要进行严厉处罚。
(二)抓紧抓实北大街街区整修工作
北大街街区作为老城代表性街区,是创建活动重点,应该尽快启动街区整修工作。建议按照“政企分开”原则,推进城建体制改革,成立国有独资的名城建设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北大街街区的保护开发工作,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在街区整修中,要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组团,按照传统风貌整修沿街建筑立面和沿街危旧建筑,恢复古街巷路面,并利用沿街店面恢复一些传统工艺、传统行业,或打造黄杨木雕、细纹刻纸、蓝夹缬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平台,努力形成整体风貌协调、地域特色彰显的街区文化。此外,要根据乐清市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分梯次启动文物保护工程,落实专项启动资金,对街区内损毁严重的洪宅、徐可楼、周宅、警报机楼、人民银行乐清支行旧址、国民党乐清县党部等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护,保证文物本体安全。
三)着力破解创建瓶颈问题
一是适时扩大建成区范围。根据名城创建特点,利用“六城”创建时间差,适时扩大建成区范围。这样既增加建成区内文保单位、历史建筑数量,又可以将中雁荡、灵山景区等纳入名城创建范围,提高名城考评分值。二是出台相关保护政策。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方针,尽量保持城区通井街的原貌,保存老城特色,并进行适当修缮,解决街区创建数量不足问题。尽快开展文保点、历史建筑的晋级工作,并将一批优秀建筑纳入保护范围,增加建成区文保单位的数量。对历史价值较高而就地保护有难度的历史建筑,进行易地安置保护,如将面临拆迁的南岸河西双退屋搬迁至清和公园。对全市93处文保单位加强监控、消防设施配置,以遏制文物构件偷盗、人为破坏等现象。三是出台土地置换政策。针对历史建筑产权复杂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出台土地置换政策,明确置换的条件设置、标准、产权划归措施,并安排置换用地指标,解决晋级难题。四是多措并举破解资金难题。参照其他地区经验,加大财政投入,从每年土地出让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名城创建专项资金。探索出台古民居古建筑修缮补助政策,明确补助标准,鼓励个人投入私有产权古建筑的修缮之中,缓解政府资金压力。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养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接受其捐赠,扩大文物保护资金来源。
(四)切实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乐清市创建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重点协调解决街区整修、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历史建筑晋级等难题,并对创建任务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住建和文化等部门、镇街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二是成立专家委员会。鉴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建筑艺术专业性强等特点,建议成立由建筑、文化、文物、文史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积极献智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街区整修工作,推进科学决策。三是加强文保队伍建设。引进文物保护、博物馆专业等急需人才,建立起高素质的文物保护管理专业队伍。同时,完善业余文保员机制,建立健全市级、镇街、村居三级保护网络,提升文保员的业务能力,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参考文献:
[1]张亦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开封的几点建议[J].河南科技,1982,05:29-34.
[2]关于中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建设的几点建议[J].建筑学报,198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