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深圳特区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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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模式可以弥补征地补偿费用的不足,并使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了较公正的权益分配。但是,我们认为,返还土地的产权应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留地安置应避免形成特殊的社区,社会管理结构应该规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与运行应当规范化,返还土地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