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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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袁海卫

濮阳县检察院

侦监工作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侦查监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依据及现实意义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立撤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模式”在制度规范上得以确立。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利益调整带来深刻的变化,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大有作为,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结合点,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判,及时准确查找社会管理中的风险源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努力从源头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问题

(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动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被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象比较突出。侦监部门和干警不能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认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侦监工作没有太大的联系,因而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习惯于就案办案,不能将执法办案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缺乏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不能及时通过执法办案研判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办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不强。

(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衔接机制不健全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与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社会管理单位的对接平台,使侦监工作在获取基层民意社情信息、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处于滞后地位,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纠纷激化到通过办案来处理时,已经失去了最佳化解时机,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导致复杂矛盾在侦监环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单一

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方式进行参与,措施较单一,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权是程序性权力不是实体处分权力,法律没有就监督权的实施保障进行规定,当被监督的社会管理主体对侦监部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予采纳时,侦监部门就束手无策。进一步讲相关社会管理主体即便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往往以各种不同的理由进行简答的答复,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成为影响侦监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瓶颈。

三、侦查监督部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措施

(一)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切实发挥侦监工作的基础作用

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离开执法办案,检察职能便成了空中楼阁,社会管理创新更无异于纸上谈兵。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执法办案活动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要通过履行批捕职责,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责,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逃税骗税、传销等犯罪,深入开展整治非法集资和涉农检察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要维护文化市场繁荣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以及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化领域特别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执法管理中的犯罪,依法保障文化事业、产业健康发展。

(二)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促进社会管理规范化

“法律监督是本质、是目的、各项具体的检察职权是形式、是载体。”侦监部门创新社会管理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核心和抓手,把侦查监督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接好,在推进创新社会管理中把侦监职能发挥好,抓住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用监督立案、撤案手段,强化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监督,积极开展接受人民群众投诉、听取律师意见和对通知立案案件跟踪监督等工作。针对实践中一些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长期不立案的情况,加强调研和实证分析,弄清具体情形和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促进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发挥检察建议的辐射效应,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它具有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既包含有法律监督的内容,满足于辅助法律监督目的的实现,弥补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又具有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必然因素。检察建议来源于办案,它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实现法律监督与服务社会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侦监部门通过执法办案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检察建议的优越地位、价值和权威性提供了有效保障。在履行办案过程中,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不同时期的发案动态。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分析研判社会管理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对社会管理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帮助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强力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四)延伸侦查监督职能,拓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

侦监部门要从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特点出发,充分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大格局。

一是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侦监部门通过参与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校园安保和周边环境整治行动、禁毒严打、扫黄扫非等专项行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执法办案,认真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服务与管理,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流动人员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促进涉嫌犯罪流动人员与本地区涉嫌犯罪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通过对涉农案件的监督,拓宽社会管理途径。实行涉农检察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基层检察院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到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侦监部门通过建立检察联络室、法治宣传、查办侵农利益的案件,增强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切实为农村发展服务,推进涉农检察健康发展。通过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等联系,从中收集在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建立公民有序表达诉求和维权机制,真正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