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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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

冯源

冯源(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100004)

[摘要]为解决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逐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报酬董事制度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一方面,随着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公司的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了职业经理层的出现,使得股东再难以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致使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发行上市的公司,因其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现象十分突出,董事会基本上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董事会的董事也主要由大股东委派,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致使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解决上述“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逐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纳入“选择性条款”;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独立董事明确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这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启动。

一、给独立董事付酬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支付报酬聘请独立董事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其特殊性,独立董事既要服务于上市公司,又要独立于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和经营者,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价值。于是,在独立董事的报酬和独立性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悖论关系。

关于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曾出现过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性(魏杰,2001);另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钟朋荣,2001)。其实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只是前者强调更多的是外部人对公司内部人的权力制衡作用,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人们更偏向于选择后者,独立董事以其劳动应获得报酬的观点已逐渐成为主流意见,对于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人”假设理论

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仅凭声誉的维护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就能诚信和勤勉地开展工作,在缺乏其他激励的情况下,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他们不可能义务性的为上市公司每年工作160个小时。要让独立董事真正履行职责,显然,给予独立董事以适当的劳动报酬是必不可少的。

钟朋荣一向主张独立董事索取报酬,他认为:“独立董事与总裁一样,都是人力资本的支出者,都是企业家队伍中的一部分,只不过独立董事擅长于重大决策,而总裁擅长于执行和管理。此外,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点,只有通过激励才能让他们为企业多做贡献。”(2001)

因此,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是非常必要的。为使独立董事工作的成本与收益配比适当,独立董事的报酬需满足其努力工作的支出,包括时间、精力、风险等支出。

(二)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市场成为主要资源配置方式的今天,不让独立董事领取薪酬但却要他们承担相应责任,是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违背的。独立董事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提供服务,而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名誉、责任方面的风险,以此作为“对流条件”(郭璟、吴宁,2004),他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报酬是对独立董事的最重要的一种激励形式。但从目前我国已有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来看,其报酬均不高,与执行董事的报酬相差较大,这与独立董事的现有职责是相符的。

二、谁给独立董事付酬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上市公司中能否得到有效保证,关键的问题在于是谁在决定聘用他们,是谁在决定他们的酬劳,这将决定他们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并对谁负责,这是全部问题的核心之所在。

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董事会、独立于经营者,由其中的任何一方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都会影响其独立性,那么,到底该由谁来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呢?很多人认为应该由中小股东来担当此任,因为这样一来独立董事就来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不会对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决议案投赞成票。但现实是,独立董事的任务不止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是要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使其中每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得以维护。因此,独立董事的报酬支付也应该从整个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由董事会提出报酬支付方案,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由股东大会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给独立董事付酬。

三、独立董事报酬形式

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与其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也是一个讨论的焦点问题。独立董事的报酬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固定薪酬和股票期权。下面将分别就这两种薪酬方式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

(一)固定薪酬

传统的方法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主要采用固定津贴制,包括年费和出席会议费,与公司的业绩无关。在英国,非执行董事经常因参加会议和执行相关职责而能获取报酬。有时一名非执行董事还可得到年金并经公司同意索取合理的费用,比如交通和住宿费。

从短期看,这种薪酬形式是合理的,因为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与公司业绩可能是负相关的——公司的问题越多,越需要独立懂事发挥作用,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也就越大。因此,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的短期业绩挂钩不具有合理性。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固定报酬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威胁,因为它是事先约定的,而且和公司业绩、独立董事的工作状况没有关联。

然而,这种薪酬形式也存在着弊端,因为在一段固定的时间里,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以及其所能够为公司带来的效益是无法衡量的,既然薪酬是固定的且是事先约定的,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就会尽可能的减少其工作量,降低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所以,这种薪酬形式并不能真正充分地调动起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也不能促使独立董事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

(二)股票期权

为了避免上述固定薪酬形式带来的缺陷,在实践中,有的公司采用延期支付计划,即将独立董事固定薪酬的一部分存入延期支付帐户,在独立董事退休或离职时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除了向独立董事提供固定薪酬外,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2)以每年赠予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性报酬制度,其目的是使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的盈利状况联系起来,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减少公司委托代理成本,提高经营绩效。但是,独立董事能否采用股票期权这种报酬形式,这在国内外都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也是我国建立独立董事报酬制度所要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比较流行,而且这类公司的比例持续增长,但在英国就受到了相当的质疑,因为这无形中为独立懂事的报酬总额引入了一个变量,从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来看,这一变量可能会与公司业绩挂起钩来,从而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钟朋荣认为,独立董事持股不影响其独立性,因为“收入激励和股权激励是公司激励独立董事的两大工具”,“一个有股份的人和一个没有股份的人相比较,前者一般会比后者更加关心企业的利益。”RobertMonks指出,单纯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证“独立性”,因为“独立性”常常沦为“无动于衷”(张冰,2004)。要切实代表股东的利益,一个董事必须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话,他必须自己也是个股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费以短期激励——津贴和参加会议费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而且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报酬规定为:“上市公司应当归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去的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种以短期激励为主的独立董事报酬结构是和我国企业的现状相适应的。但是从长远看来,随着我国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其报酬形式也会逐渐向短期加长期激励的方式转变。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独立董事的理论与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6月.

[2]孙敬水,《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的创新与革命》,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