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