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受其委托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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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明确,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或其他事务,其委托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