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市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情况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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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苏州市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情况分析

顾辉

顾辉

(吴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苏州215128)

【摘要】目的:了解苏州市中小学生龋齿患病状况,为防龋工作提供科学指导。方法:采用2013年苏州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资料,对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苏州市中小学生龋患率、恒龋均随年龄的增长而上升,女生高于男生。恒牙龋失补的构成比中恒龋补仅占总人数的13.8%。结论:应加强学生预防龋齿的健康教育工作。

【关键词】龋齿;龋患率;中小学生

【中图分类号】R1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5)11-0293-02

龋病是一种由口腔中多种因素复合作用所导致的牙齿硬组织进行性病损,表现为无机质的脱矿和有机质的分解,随着病程的发展而有一色泽变化到形成实质性病损的演变过程。其特点是发病率高,分布广。在中小学生中状况最为普遍,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口腔健康,尤其是恒牙龋患。龋患已成为学校六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解苏州市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情况,为进一步开展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依据,现将2013年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病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收集

苏州各县市2013年中小学生体检数据,其来源于各县市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由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提供。2013年苏州市受检中小学生总人数636,885人,排除年龄、性别信息不全者,实际有效人数为616,533人。

1.2方法

按照《苏州市中小学生免费体检实施办法》要求,由专业口腔医生检查,对全市各区中小学生的恒牙龋、失、补(D、M、F)的数据分类汇总。

1.3数据处理

采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以恒牙龋患病者占总检查者之构成比为指标,分析恒牙龋患病者的“三间分布”,并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学分析,差异定义为P≤0.05。

2.结果

2.1一般情况

2013年苏州市中小学生总体恒牙龋患率为9.3%,总体龋均为0.15。(见表2)

2.22013年苏州市不同年龄、性别的中小学生恒龋率及龋失补构成比结果

在有恒牙龋、失、补的人中,以恒牙龋齿所占的比重最大,占总人数的80.7%,恒龋补仅占总人数的13.8%,恒龋失虽然比重较少,但仍占了总人数的5.5%;恒龋补所占的比重,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上升。不同性别之间,恒牙龋失补的构成比有差别(X2=78.196,P<0.001),男生的恒龋率高于女生,恒龋补低于女生。

2.32013年苏州市不同年龄、性别的中小学生恒牙龋患率和龋均情况显示:不同年龄组间,恒龋患率以15~17岁组最高,为14.7%,随着年龄的增大有上升的趋势;恒龋患率男生为8.2%,女生为10.5%,女生高于男生,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921.103,P<0.001)。恒龋均也以15~17岁组最高,为0.22;女生高于男生,差别有统计学意义(t=21.081,P<0.001)。(见表2)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苏州市中小学生总体恒牙龋患率为9.3%,总体龋均为0.15。龋患率和龋均是反映群体龋齿流行和严重程度的指标[1],说明苏州市中小学生恒牙患龋还是比较普遍。不同年龄组间的恒龋患率、恒龋均都以15~17岁组最高,提示青少年为恒龋高发人群,这与他们不注意口腔卫生及爱吃甜食、零食等习惯有关;其中恒龋女生高于男生,可能与女生比男生更偏爱甜食、偏食、零食有关。龋补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口腔卫生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2],本次调查中恒龋补仅占总人数的13.8%。反映了学生口腔保健意识差,恒牙龋齿后及时就医补牙、填充的现象少。而中学阶段是防龋的关键时期,应尽早对恒牙龋进行充填[3];窝沟封闭对年轻恒牙的龋齿预防是一种安全、有效、值得推广的防龋措施[4]。总之,对龋齿的防治最重要的是加强口腔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口腔保健意识,在校学生防龋教育也应有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如定期在学校、社区举办爱牙宣传活动,利用网络资源传播口腔卫生和龋齿相关知识,以满足青少年口腔健康知识的需要,从而培养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参考文献】

[1]ROSTADFG,LUNGBC.ExerciseascopingStrategyforstress:Areview[J].SportExepsych,1996,27:197-222.

[2]刘宇珠,陈晓明,和建华,张英,何社吉,施吉昌,2010年大理州中小学生龋齿患病情况分析[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2年7月第13卷第7期.

[3]吴坚.南京市中小学生龋齿现状[J].中国学校卫生,2003,24(2):176-178.

[4]曹若湘,符筠.北京市中小学生龋齿流行病学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0):86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