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振亚侯秀秀(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000-01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西方文化的入侵,面临着逐步被同化、取代或贬损的危机。本文以妈祖信俗的保护为例从文化研究、文化传承、文化产业化方面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从知识产权法、旅游法以及宏观立法的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妈祖信俗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旅游法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2003年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二)妈祖信俗。
妈祖信俗也称为天后信俗、湄洲妈祖信俗,是以崇奉和颂扬妈祖的立德、行善、大爱精神为核心,以妈祖宫庙为主要活动场所,以庙会、习俗和传说等为表现形式的民俗文化。妈祖信俗由祭祀仪式、民间习俗和故事传说三大系列组成。[6]自南宋至今,经过一千多年的历史演变,妈祖由一个湄州女神逐渐升格为具有至高无上神格的女神,并由湄州向内陆各地甚至世界扩散。2009年9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政府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将《妈祖信俗》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首个信俗类世界遗产,也使之成为是莆田市第一个世界级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一)以妈祖信俗为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1.妈祖信俗在文化传承中。
妈祖信俗逐渐发展为一种民俗文化依靠新媒介走向世界。很早以前,中国沿海的渔民在走向世界各国的同时,也将妈祖信仰带到了全世界,因此在全球华侨中,妈祖成了他们共同信仰、崇拜的神灵。目前海外90%的华人都信仰妈祖,妈祖信仰成为了一个横跨世界的精神信仰体系。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强势文化侵蚀着弱势文化,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保护与尊重,利于民族文化血脉的传承。因此,作为一种连接中华儿女的文化纽带,妈祖信仰的保护势在必行。
2.妈祖信俗在文化产业中。
妈祖信仰中妈祖庙的经济收入相当可观,同时,妈祖信仰的各种相关活动,也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科学产业的一部分。莆田市在文化产品的开发方面注重走精品路线,1994年来,湄洲岛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五届妈祖文化旅游节。2004年,第一个全国性妈祖文化社团——中华妈祖文化交流会在湄洲祖庙成立,目前海内外多家妈祖文化研究机构已经正式申请入会。[7]在当今大力倡导发展文化产业的时代,“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开发各类文化产品,在现实生活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妈祖信俗的保护是需要的。
(二)妈祖信俗在文化研究中。
妈祖信仰作为一种成熟的信仰,日渐趋于理性,其迷信色彩不断减淡。在2008年山东长岛举行大型露天妈祖塑像仪式时,台湾北港朝天宫董事会常务董事长蔡辅雄先生说过一句话:“在长岛建立大型露天妈祖塑像,这是一个民族的盛事,是我们华人的殊荣,这项活动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呵护、延续和传承了中华民族五千年形成的不可改变的血肉情缘,彰显了中华的民族灵魂和文化精神,体现了中华一统的价值观念、精神理念、道德信仰和国风国格。”[8]由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些古老的文学艺术,从著作权方面进行立法,一些口头语言、表演艺术等不具有一定物质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从其产生的文化根源和地方特色方面进行立法保护,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使法律法规与地方实际状况相适应,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教育等作用。以妈祖信俗的著作权保护为例,民间有许多关于妈祖《织机救父》、《掷草化木》等美丽的传说,与之相关的壁画、摩岩石刻等也较多,因此可以争对妈祖文化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进行规定,使这些原生态的信仰载体在法律的庇护下得以流传。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法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的,人们对精神层面尤其的对旅游的热衷度尤为明显。作为旅游业重要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中如何对它们加以保护,实现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与互动尤为重要。在依法治国之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一定动态性,与特定主体在生活中相伴而生,不适合博物馆、展览会的保护与开发,只能在与外界开放式说的良性互动与交流中,得到稳妥的保存、充分的传承和自由的发展。因此,我国应通过制定旅游基本法,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旅游法规等法律,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宏观到微观多方位的保护。
莆田市将妈祖文化元素加以植入形成特色文化旅游,从吃、娱、购物等角度提供潜在商机,[9]将文化传统转化为生产力,助力经济发展。莆田市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非常有必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宏观立法保护
(一)加强全民法律保护意识。
好的政策和法规,需要有民众的配合,因此,培养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要积极、广泛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价值,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普及妈祖文化的在信俗文化中的地位,在学术研究中的重要性,有助于增强民众保护的欲望。
(二)加强行政法的保护。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程序,职权和职责,法律责任和救济等问题,以期能够构建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发挥行政救济的功效。[10]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3069725.htm.
[2]莆田应大力发展妈祖文化旅游品牌.莆田晚报.2010-3.
[3]孙磊,张邦铺.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D].法制与社会.2009.
[4]陈启庆.福建妈祖信仰的新特点及对台湾的影响[B].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
[5]《山东长岛打造北方妈祖文化中心》.烟台日报.2008年3月2日.
[6]http://baike.baidu.com/view/3069725.htm.
[7]陈启庆.福建妈祖信仰的新特点及对台湾的影响[B]转引自:王福梅.新时期莆田妈祖信仰现状与特点初探[B].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
[8]《山东长岛打造北方妈祖文化中心》.烟台日报.2008年3月2日.
[9]莆田应大力发展妈祖文化旅游品牌.莆田晚报.2010-3.
[10]孙磊,张邦铺.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D].法制与社会.2009::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