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虹张登金陈志明(江苏省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江苏淮安223302)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28-0382-02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根据发展的需要,实施了异地搬迁项目,医院曾一度陷于病员严重缺乏、医务人员积极性显著欠缺、医院业务空前下滑的困境。面对此情况,成立了市场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扭转了病员量持续下降的局面。
基本情况
1.1淮安四院新址远离城市中心区域,交通不便,给患者就诊、住院治疗、家属探视均带来不便,导致了部分传染病患者更趋向选择市区其他医院就诊和治疗,出现较为严重的传染
病患者流失。
1.2市区大大小小的综合性医院、民营医院为了部门经济利益,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违规抢收传染病病人。城区内的两个区二级医院和三所民营医院根本不具备诊疗、收治传染病病人的资质和能力,但一直在违规收治传染病病人,以“中医肝胆科”名义收治乙肝、丙肝病人住院治疗,据调查,城区内两个区二级医院日常有住院传染病人数达40余人,高峰时住院传染病病人可达80人。
1.3
市医保政策过于保守,对慢性乙型肝炎住院病人的管理人性化程度不够。使部分慢乙肝医保病人得不到规范住院治疗,医院慢乙肝医保病员量急剧下降。
采取对策
2.1
建章立制先行,规范市场部运作流程经过对医疗市场的深入调研,抽调了由有关医务人员组成的市场部机构。制定了《传染病宣传制度》、《市场部职责》等市场部的运行制度。对照制度,市场部工作人员分别拟定了工作目标、中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有序、有效的开展工作。
2.2
争取专项政策支持,促进传染病归口收治市场部及时收集了《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1]、淮安市委《关于努力解决传染病患者救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同时积极争取淮安市卫生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传染病归口管理集中收治工作的通知》、争取淮安市卫生局出台《淮安市各县(区)新农合病人在市四院住院补偿政策》以及本院为广大传染病患者推出的就诊优惠政策等。
2.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确立传染病必须在专科医院专业规范治疗的观念。使得医生、传染病患者知晓传染病必须在传染病专科医院归口集中收治的重要性、政策性和必要性。
2.4实行“两网”并进,拓展传染病医疗市场
2.4.1
建立传染病专家网络将市区及周边城区、基层医院的传染病专家登记造册,建立传染病专家联系网络。在市直传染病专家联系网络基础上,又联络了287位来自不同区域的一、二级医院传染病专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专家们推荐来的病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2.4.2
建立传染病病员信息网络整合我院已有的传染病员信息,另外,在市区及周边城区、基层医院、卫生服务网点布设传染病病员网络183个,有传染病患者至网点就诊时,基层网点的网络医生就可以直接、间接地将传染病患者推荐至我院进行专业救治,减少了病员就医环节,减少了传染病传播几率,保护了易感人群,提高了治疗效率,增加了我院病员量。
2.5采取“三进”措施,扩大病员市场占有率
2.5.1建立长效的进社区、进乡镇义诊制度市场部每周至少三次组织专家进社区、进乡镇开展义诊和健康教育活动,同时发放《四院院报》和《健康手册》,通过进社区开展义诊和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病员市场占有率。
2.5.2
开展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健康体检活动,在体检服务过程中筛查病员医院特别注重体检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的宣传,尽可能多地吸引干部群众来医院健康体检,在健康体检过程中及时发现、尽早隔离、就地治疗传染病患者。
2.5.3
进媒体通过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立体宣传传染病医院在救治各类传染病方面的特长以及政府部门出台的传染病治疗救助政策,让社会广泛了解传染病专科专治的重要性、政策性和必要性。
2.6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和个性化服务,满足特殊消费群的新需求
2.6.1
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留住病员针对病人多元化的需求,增强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和多变性,提供不同层次、贴近病人的特殊化服务,让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落到实处。
2.6.2
以真情感化病员强化和临床一线的联系,体现对病人治疗的人性化、个性化、细致化。与病人之间建立一种富有成效的相互沟通的互动关系,产生感情上的共鸣,使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真正感受到被尊重和人间真情。
3成效分析
经过近15个月的努力探索,我院和280家兄弟医疗单位建立“纵横”联系,对政府出台的有关传染病诊治政策和四院制定的惠民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目前,142家兄弟医院343位医生共为我院转诊580位住院病人和123位门诊病人,我院的医疗市场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促进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增长。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医[2004]57号,2004-7-19.
[2]淮安市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2007]46号,20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