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国锋NiGuofeng(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济南250014)
(ShandongYouth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Ji'nan250014,China)
摘要: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需要从税收政策上为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外部激励环境。我国现行税制存在对自主研发激励不足、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创新结果以及个人所得税优惠不明显等问题。下一步应当调整政策激励重点,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的核心地位,同时要加快鼓励创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健全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
Abstract:Inordertoimplementourstrategyofindependentinnovation,China'staxpolicyneedtoprovidethenecessaryenvironmentforexternalincentivesfortheinnovationofdomesticenterprises.OurcurrenttaxpolicyonR&Dincentivesarenotsufficient,thepreferentialtaxsystemisnotperfectandpreferentialtaxpolicyemphasisoninnovationandresults,andpersonal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iesisnotobvious.Next,adjustingthepolicyincentivesshouldbefocusedonChina,weshouldbepartofthetaxincentivesonR&Dcore,atthesametimespeedupthereformofcorporateincometaxsystem,improvetheinnovativetalentsontaxincentivesandhelpimprove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systemforindependentinnovation.
关键词:自主创新;激励;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Keywords:independentinnovation;motivation;taxpolicy;thepreferentialtax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0-0006-02
0引言
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获取超额利润,最为有力的选择就是在生产技术上占据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实践证明,自主创新已成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是,自主创新活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创造性技术经济活动。一方面,企业早期的研发活动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创新者很难独自占有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例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部分创新收益;一方面,自主创新的过程往往长期、曲折甚至充满痛苦,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创新活动的失败;另外,自主创新一般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因此,企业的自主创新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节,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诱导,其中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对科技投入要素和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与利润水平,如减少科技创新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自主创新的投资风险以及增加科技投入的预期收益等。
1现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综述
1.1企业所得税①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系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征所得税按15%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所得税免征,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国内新办生产软件的企业,从获利当年起,两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国家规划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征收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其中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度算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按50%征收;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第二年免征,第3至5年减半征收。②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③投资抵免。以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两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当年抵扣时,可在之后纳税年度转扣;对生产集成电路的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不少于五年经营期的,按百分之四十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作为投资者的境内外经济组织,以在国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为资本,向西部地区投资开办集成电路、封装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按百分之八十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④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2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部队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与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及进一步扩大生产,不再征所得税。
1.4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为:单位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2现行税制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优惠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缺乏制度性、普惠性和全面性,只具有临时、特惠和针对性之特点。从税种上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忽略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各税种不能很好配合发挥效力,有时还出现效力相互抵消的情况;从企业类型看,某些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到,只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权宜之计;从行业和产品看,其优惠政策有不少是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行业,其他高新技术行业享受不到,对于一些基础产业如农业、能源及海洋科学、生物科技等急需提升科技含量与创新能力的新兴产业支持不大;从优惠范围上看,某些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单一问题或单一环节而独立存在,未从科技开发项目的运行中形成相互衔接和统一的扶持机制,产生了对自身效力的抑制现象。
2.2偏重于创新结果时下我国税收方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多集中于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对于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转化过程的激励措施却不多。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是针对科研单位与科研成果,而非具体的开发项目、活动,能惠及的只是一些具备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对技术落后并急需更新的企业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与项目缺少激励,特别缺少能减少企业研发和风险投资损失的政策。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自主创新投入对税收政策的弹性小于1,表明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较小,税收激励政策动力激励不足,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未能形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长效机制。
2.3企业所得税制有缺陷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引进先进技术及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例如,现行税制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引进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及获取优惠的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这些政策虽然对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种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侧重于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则相对不足,同时也会导致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的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2.4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缺乏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奖励免税门槛较高,科技人员只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才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与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降低。总之,由于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进而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构建与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3.1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①制定技术准备金措施。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科技型企业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限定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3-5年)内,用于研发、技改、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补税并加收利息。②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对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从而提升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抵缴所得税之比例,对购置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③适当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应实行加速折旧与快速摊销;企业为技术创新基金所作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④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的股东,将转让股权的收益再投资的,给予退税优惠。⑤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之目的。⑥税收政策向风险投资的倾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延期纳税和降低所得税税率等方式来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实行税收优惠要按自主创新活动的特点,以项目及研发环节优惠来刺激自主创新行为。因而,国家应建立起一套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并形成完整体系。把针对个别企业、行业与产品的税收政策调整为面向所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凡进行税制规定项目的技术研发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应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再就是从总体上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提高自主创新税收的法律地位,从而逐步解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层次低、权威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弊端。
3.3加大对研发过程的税收优惠力度税收激励政策应注重对研发投入与转化过程,不能仅仅局限在研发成果阶段。对此,在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应注重系统完整性,把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到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环节,并逐步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从以往的侧重对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优惠向对科技开发补偿和中间试验环节的优惠转化,以增强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3.4加强促进自主创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建设税收政策不仅要支持企业,更要支持创新人才。一是在费用扣除标准上,要根据个人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多鼓励个人增加教育上的投资,允许家庭和个人的教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并从人力资本上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持与帮助;二是重视对高新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不局限于政府奖金,还要增加到企业奖金和企业给予的期权收入;免征或减征科研人员在研发中取得特殊成绩而获得的各类奖金、特殊津贴之个人所得税。
3.5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一要实行科技创新立项登记制。税务机关协同科技管理、经贸等部门,对科技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是真正用于科技创新,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采用简单有效的反分割规定,防止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针对小企业的优惠而人为将企业实体分为若干部分,要制定特殊的申报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有关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要加强对高新产业税收优惠的评估考核。实行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与科技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对已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不再从事科技创新事业时,就应及时取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结算并退还优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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