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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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

白丽华

会计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税法中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本文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为例来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

收入的确认时间在会计上是指收入的实现时间,而在税收上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即应税收入的发生时间。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的确认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的销售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⑸相关的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可以看出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注重收入实现的实质而不再重收入实现的形式。

二、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采用了列举式的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所知,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条例与细则出发点的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该按税法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三、收入计量之差异

(一)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会计上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收入的标准、特别是延期收款方式,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其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税法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更多地采用了历史成本的计量标准,但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合理标准调整应税收入的权力,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中规定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三)会计对商业折扣(税法中称为折扣销售)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抵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将抵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抵扣额。对于现金折扣(税法中称为销售折扣),会计上如采用净价法可按照扣除折扣的净额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督促购买方尽快支付货款而发生的理财费用,不应由国家负担相关成本,所以税法规定按照销售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

(四)视同销售是造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在税法上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体现出税法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背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上述确定方法不适用于消费税,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不是采用平均价格计税。在计算所得税时,上述视同销售项目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流转税应税收入的基础上,扣除转出或动用的各项材料、产成品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后,结出视同销售业务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应注意明确应税收入的范围企业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来核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并取得货币资产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而对于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则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要求调整。

(二)应注意理解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由于税收与会计对投资业务处理不同,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例如,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因不能税前扣除而计入有关投资成本。另外,因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的时间上不同而产生时间性差异。具体表现为: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制度应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或需计入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额。企业的投资收益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的收益也会有差异。

(三)应注意分清业务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填报。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入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等,通过分析,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真实面貌,避免疏漏。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