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阶段。由于常常以采购方的单方行为为主导。因而易导致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因此规制在政府采购阶段受到歧视待遇、并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阶段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阶段的救济制度,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对WTOX《政府采购协定》的救济制度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