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阳(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摘要:让人人“老有所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民生目标,并载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大支柱的企业年金是维护退休劳动者权益,提高老年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体制建设中受到高度重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和遇到的问题,并希望提出一些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发展对策
0引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又称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的指导和鼓励下,根据本企业经济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提高员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企业年金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员工福利机制的重要工具。在我国这样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的国家,发展企业年金无疑是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障新模式的重要途径。
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自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至2004年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这期间企业年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遇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加快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议题。
1.1企业年金总体上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现在,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处在成长和起步阶段,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还不能完全担当起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重要角色,但是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企业年金计划,并呈现出从国有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拓展的良好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2001年仅为200亿元,而截至2007年末则达到1519亿元,增加了近7倍,年增长率约为35%。不仅仅是基金规模的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企业和覆盖人数也在不断增长中,自2001年至2007年末,企业年金覆盖人数由655.8万人增加至929万人,增长了约41.66%,覆盖企业数由1.75万户增加至3.20万户,增长了82.86%。
1.2我国企业年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上面的数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虽然起步较晚,却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从其发展规模、覆盖范围及替代率方面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2.1发展规模的差距上文已经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规模,总体来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将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与同期的GDP相比,我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非常低,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
尽管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不能盲目与荷兰、冰岛、瑞士等准强制性国家的资产规模进行比较,但是根据图2的资料显示,同样是自愿性企业的美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例也达到了98.9%,这样的差距是不容忽视的。
1.2.2覆盖范围的差距覆盖范围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我国的企业年金无论是在覆盖企业数还是覆盖职工数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相比,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所占的比例仅是它的5%左右,而且一直没有明显的增长,这说明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还不能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协调,在发挥第二支柱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另外,从国际比较来看,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从图3中也可以看出,冰岛、荷兰、瑞典等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都超过了90%,英国、美国也达到了50%,远远超过我国的覆盖率。
1.2.3替代率的差距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我国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是20%左右,而根据郑秉文等人的研究,我国现在的企业年金替代率仅有5%,与目标替代率相距甚远。如图4显示,就与其他国家的比较而言,差距则更明显:英美等国的企业年金替代率已经达到50%,爱尔兰、瑞士、丹麦等国家也超过了30%。
2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
2.1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权威性不足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在的运行依据是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都是政策性文件,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权威性略显不足,不利于在全社会建立统一、有序的企业年金运行机制,不能有效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长远发展。
2.2税收优惠不足,企业负担过重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首次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这仅限于企业年金的试点地区。我国大约有30个省区制定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计划,但是除了江苏、湖北为12.5%,山西为8.3%,以及重庆6%,浙江、安徽等几个少数省区为5%以外,大部分地区都是采取国发[2000]42号文件中的4%,这样的税优政策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相反,一些企业还要面临所得税和企业年金的双重压力。
2.3金融市场不成熟,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不畅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动力不足,还源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不畅,投资效益不佳与投资风险并存。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大部分的资金投资于储蓄和国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基金投资运作空间狭窄,获利程度难以掌控,使得许多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持观望态度。
2.4企业自身实力不足,员工福利机制不健全目前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多数是国有大型企业和垄断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财力雄厚,利润高,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而吸纳大部分就业人口的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同时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无心也无力建立企业年金。这样的中小企业大量存在,也制约了企业年金覆盖率的提高。
3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对策
3.1健全企业年金法律体系企业年金发展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首先,要尽快为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体系,将现有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进一步对企业年金的方案建立、征缴、投资、收益分配及监管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另外,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明确缴费和投资收益的税收标准和征收方法,提高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积极性。
3.2完善企业年金投资市场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当前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有途径,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基金高速增长。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必须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首先是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市场的发育,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其次,要放宽对年金基金投资的限制,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改变单一的投资方向,摆脱基金投资收益困境;第三,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控制基金的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3.3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税收优惠是调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重要手段,但是仅仅依靠税收的吸引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要从多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经济实力,解决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其次,还要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结合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年金计划。
无论是立法还是投资市场,都是从体制内来解决企业年金发展的问题,但是要推动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还要考虑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人口结构的变动趋势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必须将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方式及人口政策等联系起来考虑,兼顾公平与效率,真正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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