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的公粮征管工作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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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的公粮征管工作述评

史红霞,孙建刚

摘要:本文从公粮的分派征收、保管运输及划拨消费等方面阐述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公粮管理制度。有效的公粮征管工作保证了根据地的军民食粮,强化了边区政府的抗战物质基础,同时在粮食斗争的过程中,严禁了粮食走私行为,巩固了冀钞的币值,稳定了根据地的经济金融秩序。但由于战争年代物质的物质极度匮乏和我党财粮干部的素质低下等原因,也发生了部分公粮浪费和征粮效率低下等弊端。

关键词:晋冀鲁豫;公粮;征管

中图分类号:G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4-0025-04

粮食是农村中主要商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它的价格高低往往影响到各种物价,影响到工资,影响到工商业成本的变动。作为农业大国,粮食的征收是政府赖以生存的基础。抗战期间,粮食是根据地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军队和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资。对于根据地而言,粮食是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许多敌占区(缺粮的地区、种棉花的地区)的群众反对敌人封锁的有力武器。同时,没有一定数量粮食的储备,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军民的吃饭问题就难以保障,因而,粮食是我们的生命,是我们与敌寇争夺的主要对象。彭德怀同志说过“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北方局书记杨尚昆在《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也提到了“能否稳定经济,能否安定军心民心,能否把战争控制到最后胜利,极其重要的一条就是看你能否掌握粮食斗争的主动权。”

一、公粮的征管制度

晋冀鲁豫根据地公粮分作两种:一是救国公粮,供给区级以上军政及脱离生产的群众团体干部食用。一是地方公粮,专供半脱离生产之村级干部,村长、村副、书记、村小学教员及参战民兵这食用,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将来还要救济政工人员家属),救济贫苦儿童,以及县不脱离生产干部训练班等粮食的供给。具体说来,政府所征收公粮开支可细分如下[1]:

可以这样说,没有各级政府公粮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无法保障抗日政府与军队的正常运作,整个抗战大业就会受到影响。

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公粮征管工作与其他根据地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特点。它的征管体制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1、公粮分派征收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农村经济亦是如此。晋冀鲁豫根据区地处抗日战争的前沿,农业更是受到影响甚大。为了保证抗日政权的军需民用,救国公粮的征集就更加重要。抗战期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沿用了阎锡山的财政征收办法——“合理负担”的名称,向民众征收钱粮(冀南区叫公平负担)。“为了应付敌人的长期扫荡,求给养负担之公平,救国公粮之征集,实为最重要之工作。”为了保证公粮按时保量的征收上来,晋冀鲁豫根据地(1938年)秋收后,颁布了救国公粮的征集方法——首先是以村为单位的进行宣传;其次是调查登记每户所收粮食的确实数目,最后举行评议会,确实审查登记数目是否确实。征集的标准:一、实行征收累进税,按其收成每人平均收粮3石以下者免收;12岁以下者为半口,佃农的税,由收租人出。50石以下者征5%;50石至100石者征6%;100至150石者征10%,150石至200石者征15%;200石至250石征20%,以下依此类推累进至50%为止。二、向富有者进行乐捐。三、发动群众自动捐助。征集的数量——大县7000石至1万石,中县5000石至7000石,小县3000石至5000石。[2]

由此可以看出,公粮征收的标准与其实际岁入收成密切相关,以村为单位,按其地亩收成并结合成年劳力的数量划定了征粮数量。这是公粮的主要组成部分。

1939年3月,冀南行政主任公署与各团体联席会议决定,继续征集公粮,登记后存藏原县,供给军用,完全按照公平负担办法征集,不得按地亩多少平均摊派。即是今年拟完全采用公平负担办法征集……。[2]

合理负担分资产与收入两种,以户为单位,以每口平均计算,儿童年龄在10岁以上者为大口,9岁以下者为小口,两小口为一大口。合理负担的征收,由联办命令各级政府行之;但在村概算独立之县,分村核算,根据村中编制、预算,按期经村行政委员会通过,呈报县政府核准后执行之。民户合理负担总分数,以先由民户依据颁发之合理负担比例分数调查表自行填报,所在村公所经合理负担评议会评定公布,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修正之。此项修正之分数,即呈报县政府审查备案,以县政府最后核定之分数为征收摊款标准。[2]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公粮的征收是与合理负担的评定分数密切相关的。这就是“按地课粮”,即按土地评议的等级计算上交公粮数目,不论实打的粮食超过或不及,这就有力的刺激了人民的生产情绪和上交公粮的热情。此外,岳北区1941年总结该区合理负担工作时说到:合理负担负担轻,每人全年平均负担36元;负担起,有足够剩余力来负担,如做工、卖柴、经营、肩挑贸易等全年不用半个月就换得来这36元的抗日负担(除去20%不负担户,每人平均负担公粮小米4.5斗,合理负担款3元,地方粮款1.5元)。[2]

由此可以看出,合理负担整体上民众还是可以接受的。

1942年太岳区根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合理负担原则制定了《太岳区征收民国三十一年度救国公粮征收办法》,其中提到征收粮食以户为单位,但计算时以人口为单位,每人全年收入麦子一石为起征点(秋粮及其它收入均按市价折合为麦子),不足一石者免征。征收数额比例如下表[1]:

其中,如果按上列比例征收不足定额时,得提高比例数。由百分之三十五增起,分级递增囤足之,如连增三次仍囤不足者得转呈上级处理。此外,人口计算也有了一定变化,如以本年六月一日为止满一周岁者即以一口人论,不再分大小口。

合理负担的计算以人口为单位,征收则以户为单位,这就有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同样富力的民户,人口少的负担多,人口多的负担少。因而,边区政府经过1941年一年的调研准备,于1942年停止征收田赋、公粮与合理负担,三者合并逐步过渡为统一累进税征收。《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第三条:为适应战时需要,统一累进税之征收,定为现款和粮食(小米)两种,由边区政府命令征收之。……第八条:本税则以“富力”(税力)为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分数”为计算征收单位。……第十条:农业税共分六等,税率起码数为6厘,最高税率为5分9厘5。……第十四条:本税则农业部分以人为单位计算分数,不分男女老幼、大口小口,均以一人论。[2]具体征收过程举例如下:

第一步:收入富力=【土地收入(产粮数,1石谷折合1富力)+其他收入(折合成谷,1石折合1富力)】-经营土地消耗(总产量十分之一、每亩1斗谷、雇工工资、债息等);

第二步:资产富力=土地税(每产6石谷的土地征1个富力);

第三步:应税富力=【收入富力+资产富力】-免征点(按全户人口数目计算);

第四步:家庭每人负担分数。应税富力&pide;全户口数=每人平均纳税富力,然后对应累进税的农业分数表,得出个人负担分数。;

第五步:全户负担分数=全户人数×家庭每人负担分数;

第六步:应缴粮款=全户负担分数×每分负担量(政府明确规定)。

由上述可知,边区政府公粮的征收历经由亩产征收、合理负担征收向统一累进税征收的转变,但无论那种方式,都考虑到了民众的承受能力和公平公正,收到了良好效果,保障了公粮的供应。

2、公粮保管运输

在敌寇抢粮频繁的战争环境中,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公粮保管是十分不易的。粮食储藏管理随着情况变化有所不同。1941年前一般实行粮户“认缴自存”的管理办法,这虽然适应战争环境,但过于分散,曾给军需工作带来不便。1941年后改为“集中交粮,分户保管”,便利了部队和行政人员对粮食的取用。冀南区地处平原,环境更加险恶,在粮食储存方面困难更大。1942年《冀南行署关于粮秣货币问题的指示》中提到了存粮的几个原则:1、路南北财粮供会议决定存粮数字必须坚决完成,分交各县秘存,应按规定的时间动用。2、存粮应深入检查,绝不许明存,必须存在地下。3、存的办法应存到有基础的边区,存到已经变成边区的根据地。存时不要全存到仓库中去,

1943年开始建立仓库制度,规定管理办法。这种集中领导,分散储存的做法,便于供给,适应战备,同时建立了专门的储粮机构,确定了专人保管,仓库归县领导,克服在战争中开便条吃粮现象。每个行政村都要依靠可信的人建立仓库(条件允许的话可多个),这样一来,可以把宝贵的粮食分储于民,更易保管。当时边区政府对粮食部门储粮下达的要求是便于食用:平时军工部门医院在驻地吃粮,正规军在三十里以内吃粮,政民机关团体学校争取在三十里以内吃粮;战时到处有粮吃,特别是军队在战时粮食必须有保证,为此建立仓库就必须在避开大路大村避免损失的原则下做到:(1)大路两旁附近小村庄要有粮食,军事上对我军有利的大村附近的小村庄要有粮食,以便我军活动时食用。(2)在便于政民机关团体转移分散隐蔽的地方要有粮食。因而在当时,较多采取集中分散原则储粮。所谓集中是指物离原主粮食交政府管理,而不是将千百石粮食集中在一起,所谓分散就是存粮食的地方要多,每个地点以一百石上下为标准,以避免损失。……政府管理的仓库(保管公粮),行署专署县府都要有,村公所管理的仓库(保管地方公粮)。[1]

根据地的公粮运输一般来说每年规定为三次,在不妨碍农事之原则下进行,三月份一次,夏屯秋屯后各一次。[1]运输的主要承担者为各村征发的民夫,这种工作被称义运。“运送公粮为抗日人民应尽之义务,凡有运输力之人及牲畜均得参加运输,每人或牲畜运输之数目由各行政村决定之。”[1]个别时期出现作战部队运粮的情况也及时作了纠正。1943年9月8日,太岳行署、太岳军区司令部发布命令再次强调:“运粮系政府之责任而不是部队上的责任。近来有个别地区运粮政府只下命令,所有动员民夫,带领民夫收粮以及招待民夫等全部交由部队去负责,这是不对的,应立即纠正。今后运粮完全由政府负责,绝不许把一切事情都推给部队,但部队可以帮助收粮(仅仅限于帮助)。因为收粮是和保管粮食连在一起的,部队不能负主要责任,……[1]民夫到发粮处运粮时要有个人介绍信,在本区运输由村公所出具,在本县者由区公所写,出外县者由县政府写;发粮时必须开有发单,以村或小组为单位开发单;收粮时,收到粮食每一发单开一收据;收发粮食一律以刀子秤为标准秤,脱秤数不得超过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脱数太大者由小组长负责。[1]

3、公粮划拨消费

晋冀鲁豫边区的粮食划拨消费一开始时出现了混乱局面,但随着经验的增强和监管的增强越来越正规。以太岳行署为例,“凡领用公粮必须按时编造预算或计算,送交审计机关审核。预算按编制人数应领粮数编造,计算按实有人数实支粮数编造。……(三)预计算由专署审核者,粮食即由专署拨给,由专署指定县,县指定区,区指定村,以支付命令行之。(四)预计算由行署审核者,粮食即由行署拨给,拨粮方式分下列三种:1、拨支各县之公粮一律经过专署;2、以命令指定某县之公粮若干由行署直接支拨者,拨时不再经过专署;3、由甲地运输调剂到乙地之粮食指定供给行署级机关食用者由行署直接拨支。(五)军粮一律由行署拨支。[1]由此可以看出,在粮食拨付方面各级政府的权限及作用还是分明的。更具体一下,在支付领用公粮方面,根据地政府采取了粮票及各种行政命令来完成食粮的消费。“领用公粮之预算经核准后到发粮机关领取各种粮票或支付命令,各种粮票按照使用办法支付,必须到指定地点取用指定之粮食种类及数目。……各级政府支出粮食必须有下列根据之一:1、上级政府之支付命令;2、审计机关之预计算通知及核准之预计算表;3、经上级政府专署之批准;4、有法令之规定(如优抗)。无上列根据之一者绝对不得支出粮食。[1]

在根据地的公粮拨付方面除了上级政府的支付命令外,粮票是公粮开支的一大支付凭证。根据地时期粮票主要分为兑米票、兑料票、流动粮票三种。兑米票主要为供下乡出差工作的办事人员吃饭开支,带有牲畜的可以用兑料票领取草料。“兑米票只限于军政民工作人员出外工作时使用,人民不得使用;持兑米票可在本区各单位各级政府及民户中吃饭;兑米票亦可到各地粮食仓库中兑米;……给各单位配发兑米票时按各单位工作性质之不同,占其全月所用粮食之比例,规定标准如下:(一)民运团体十分之八;(二)政权公安税务系统十分之六;(三)交通局十分之三至十分之五;(四)其他机关学校团体十分之二至十分之三;(五)县游击队、公安队十分之六。军队所用之兑米票,由太岳供给部向太岳行署总领转发。各专署、各县不发给部队,但县游击队所用之兑米票由县政府发给。……兑米票分为两类:(一)一类以一斤六两(一日食量)计算,分为十一两;一斤六两;四斤二两;八斤四两四种,为政民人员使用。(二)一类为战斗部队及公安队使用,每日以一斤八两计算,分为十二两;一斤八两;四斤八两;九斤四种。[1]由此可以看出,在公粮支付方面兑米票的使用还是相当广泛的。因而,各级政府在兑米票的管理上都要求单立账薄,详细登记,严格管理,而且收到兑米票已支付粮食的民户、粮库和各级政府当月终了就要核销公粮。

流动粮票主要是为战时流动作战时用,政民机关在平时禁止使用。如太岳区流动粮票暂行使用办法就规定“二、凡军政民机关团体;学校在战争时期(指敌之扫荡而言),转移行动,均依照本办法使用流动粮票。三、军队在平时移防行军路程在二日以上或到游击区、敌占区活动,扰敌袭击敌人时,亦得依照本办法使用流动粮票。……六、持流动粮票只能向各级政府或仓库取用粮食,不得向民户要粮。[1]

二、公粮征管工作的成效

1、保证军民食粮,强化了根据地的抗战物质基础

粮食在抗争时期是稀缺商品,无论敌我都要尽可能多的占有粮食。因而对敌粮食斗争以保障我军需民用是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一环,也是经济斗争的重点。1939年夏,日军回师华北以后,在粮食上实行“以战养战,就地补给”的掠夺政策。1942年又实行所谓《紧急粮食对策》,计划在华北抢粮2000万石,办法主要是在敌占区强制交纳、派购和屯粮“灌仓”(把群众的粮食集中于“公仓”然后定量分配)。对我根据地则进行“扫荡”和“蚕食”,乘机抢粮,运不走的就地烧毁。尤其是在春耕秋耕夏收秋收当中,进行残酷的扫荡,摧毁农具,糟蹋田禾,焚烧与抢劫我们的粮食。太行区在统计八年抗战粮食损失时提及榆社城内,数百间的房楼,均屯满了金黄的小米,1939年敌人“扫荡”时,悉数烧毁。1942年秋季“扫荡”,就烧毁已割未打的粮食全区即达500万担之巨。……随着每次“扫荡”奔袭,总是携大量牲口与大批民夫,随军出发,抢运粮食,并提出:“抢得二斤米即可领赏”的口号。用以鼓励其部下,对我抢掠之贪欲。且组织“挖掘队”,专找藏粮窑洞;“劝诱班”,以欺骗我群众说出埋粮所在。更毒辣者,利用敌占区饥民,到根据地抢粮;一面达到其配给制;一面使我同胞仇恨,互相对立;这种“一举两得”的毒恶手段,敌伪运用屡见不鲜。[2]敌人用挑拨离间的办法,一方面宣传我抗日军队要抢敌占区之粮食,一方面却利用皇协军化装成抗日军队到处抢劫。[1]在敌人抢粮夺粮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我边区政府也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开展了“反抢粮”斗争。在根据地,尤其是接敌区和敌“扫荡”的重灾区,普遍地实行了空室清野政策。在“保卫我们的命根(粮食)”和“不让敌人抢走一颗粮”口号的鼓舞下,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许多埋粮经验,大部分粮食搬运到距大路较远的山沟里,分散埋藏和做好伪装,必要时安放了地雷,要让敌人以血的代价换取我们的粮食。在敌占区,动员民众把粮食寄放到根据地的山沟中或根据地的亲戚家,边区政府作保保证其安全。对付敌人季节性的扫荡抢粮,我们提出了“快收、快打、快藏”和“随收、随打、随藏”的办法,提出了“黄一片,割一片”的口号,收割时,实行了“男女大分工,全体都动手”的突击收割方式和“一手拿镰、一手拿枪”的劳武结合的斗争方式,有效的打击了敌人,捍卫了自己的劳动果实。如1944年8月20日,晋城敌到赵庄抢粮,我军设伏于归途,奇袭敌寇,结果敌人满载19大车之麦面,被我抢回。这种斗争场面,在我太行区展开在每个角落里。[2]正是根据地军民的英勇的保粮夺粮战斗,才保证了根据地的最低粮食供应。

2、严打粮食走私,稳定了根据地的冀钞本币币值

由于粮食在战时的稀有性导致这一商品在特定时期可以为冀钞做准备金。我根据地在与敌伪进行货币金融战的时候,有效的利用了这一商品进行战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村最有力的斗争武器就是粮食,而城市工业区最薄弱的环节恰恰也是粮食。敌人也看出了这一点,利用非法贸易走私的方式进行破坏和颠覆。敌人在粮食的抢劫上用以下的几种方法:(一)敌人有计划的在我抗日根据地内大批收买粮食……(三)敌寇在经济上贸易上利用奸商,换取我根据地内之命根。[1]

为此,根据地实行了粮食专卖制度。“粮食专卖”就是指“抗日政府为防止敌人的掠夺,保证抗日军民的粮食供给,而进行对粮食统管与调剂的办法”。具体说来,粮食专卖就是政府向已领取营业许可证粮食商贩发给粮食购运证、购粮证、售粮证,形成凭证买卖、无证严禁的局面。粮食专卖在接敌边境地区实行两种价格政策:对有购粮证的商人按公平市价、自由定价的政策;对于贩运粮食出境者,采取高于市价的出售政策。为了保证粮食在根据地的充足充应,边区政府在根据地在边境地区组织工作队负责调查登记工作,组织群众进行粮食缉私,并与缉私队、事务所、稽征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严密的缉私线和缉私网,消除敌人利用敌特、奸商走私贩运粮食的企图。1942年7月15日在第六专区粮食调剂工作手册中提到“发动群众缉私,是减少粮食走私的唯一保证,应严格的向群众宣传政策、粮食走私对根据地和吃粮户的损害,引起群众对走私奸商的仇恨,并在群众中具体组织粮食缉私小组,必要时可在主要地区组织群众进行反走私的斗争,并将典型的大的经常进行粮食走私的奸商查获,交予县政府严厉处罚”。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觉悟,“使群众深刻认识到运粮到沦陷区和放走一个粮食贩子都是极其有害的犯罪行为”。[3]同时,为了鼓励群众粮食缉私的积极性,边区政府将查获粮食走私的提奖成数提高:A群众查获提奖50%,B一般工作人员查获,提奖40%,C税务人员查获,提奖30%。[4]通过上述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1942年春在太行三个分区内实行粮食统制,在某些点线实行购粮运粮证制度,取消了敌人粮行,反对了破坏分子的捣乱,终于使这一制度在纷乱中建立起来了,开始表现出它的力量。它使本币和农村商品(粮食)进一步联系起来,稳定了币值,摆脱了法币的牵累。利用白晋线和平汉线的粮价币值差额,从西边吸收粮食向平汉线输出,大大提高了本币的信用,团结了游击区、敌占区的群众,活跃了内地的运输。又因为适当地劫了公粮与商品粮的结合,使一部分公粮成为交换资金参与商业的活动,增强我们经济力量,节约了一些运输费,增加了贸易收入。[2]

三、公粮征管工作的不足

根据地公粮的征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由于战争环境的恶劣及我党财粮审计监管制度化的滞后也带来了一定的流弊。

1、战时的物质匮乏导致部分公粮的滥用

战争期间,作为军民必需的粮食不仅是敌人觊觎的对象,同时也是各个部门希望多储多留的稀缺物品,更有甚者,是一小部分不法之徒贪污私卖谋取私利的商品。在公粮的保管和监管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943年6月21日,太行分局在关于太行区经济建设工作的检查和决定中提及:为了应付灾荒及战争局面的更加频繁,政府应该准备较多的粮食,以防万一。对于公益仓库的建立,必须认真进行,并不许轻易动用。埋藏粮食的检查和粮食的节约(根据地最大的浪费仍是粮食),盗卖公粮的彻底制止,必须用大力量去进行。县区村滥派粮食及滥用地方公粮的现象,必须严加禁止。要有决心执行法纪来制止这些恶劣现象。目前重财轻粮的观点,普遍严重地存在着,必须从认识上及规定必要的制度,来加以克服。[2]

由于战争的频繁,集中保管粮食变得极为困难,这就需要粮食分开保管,出现了各地方、各部队保管公粮的局面,多吃多占的情况也开始出现。由此,对于边区政府而言,检查贪污、埋伏、存粮就成为了重要工作之一。1942年单太行区就查出1万多石。过去贪污浪费也很厉害,有卖粮票的,有卖公粮的,有卖节余粮改善伙食的,有拿小米喂猪的……贪污浪费种类之多达12种。埋伏粮是由于精兵减政,供给人员的更动,战争中的死伤以及部队的调动等等,估计数目也是很大的。至于存粮数目,全区估计在1万石以上。除某些战斗部队外,不会有一个机关部队没有存粮的。因此,今年我们要继续认真的检查贪污、埋伏和存粮。[2]

粮票的使用上也发生了一些问题。由于粮食的高价值,也使得粮票进入了金融流通流域,部分发挥了货币的价值,引起了一定的市场波动。如冀南的粮票,发生了许多流弊,发生了货币的作用。有人拿上粮票交换其他物品,甚至有买卖粮票的情事。[2]

这些错误的发生的客观原因由于战争造成了物质资源的极度匮乏,尤其是粮食关乎到人的生死,这就使得在粮食的占用上体现出较强的自私性,在粮食的交换中体现出较强的逐利性,当然,这些错误在根据地政府的努力下,被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并部分得到了纠正,并没有影响到抗战大局。

2、财粮干部的素质低下导致专业效率不高

抗战期间,随着抗日民主政府的建立,各项建设工作随之开展起来,专业干部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的缺陷也展现出来。其中,财经尤其是钱粮干部更加匮乏。这就造成了公粮征收及管理上的一些问题。

冀太联办副主任戎伍胜在1940年12月19日冀太联办第一次专员、县专会议上提到:晋察冀边区指出,实行统一累进税的基本关键在于村,这是对的。如没有健全的村的群众组织与行政机构,如果没有精确的村的财产与收入调查统计,则统一累进税,便无法施行,故1941年的准备工作,就是加强村一级的工作,健全村一级的机构。统计调查在我区是没有根基的一件工作。在联办成立后,各处虽然制定过一些调查统计图表,并在财经会议、粮食会议上,提出调查财产收入的要求,但多是“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晋察冀边区在这一点上,比我们好得多。宋主任时昌同志曾提出“一切要有数目字”的口号,这是根据地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区还谈不到比较正确的统计数目字,一切均是大约估计。因此,在合理负担、屯粮工作的分配上,就出了许许多多的毛病,专区与专区的不平衡,县与县的不公道,区村与区村的不一致,偏轻偏重概不一致,这是我们的缺点,应严予自责,用极大力量补救。联办将专设统计、调查室,专署亦将设统计调查员,今后非把这一工作做好不可。[2]对于上述提到的公粮贪污、浪费、私占等问题也与根据地的公粮审计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干部专业人员的不足密切相关。因而,纵观整个抗战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在统一累进税的开征上是慢了半拍的。

但无论如何,根据地的财粮工作由于能够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制定相适应的财粮制度,因而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保证了战争需要。1940年夏,冀太联办为了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克服财政制度上的混乱现象,合理有效地安排有限的财力,对冀南、太行、太岳三区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区的收支概算都要经联办审批,不足部分由联办补贴。但由于根据地被敌人分割,粮款的上解下拨十分不便,影响到及时需要。因此,1943年将财政管理体制改为由各区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最终建立健全了各项储粮制度,检查制度,调运制度,使粮食管理工作有了较好秩序,有力得支援了抗战大业。

参考文献:

[1]太岳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编委会.太岳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

[2]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

[3]拂晓报[J].1945年6月14日.

[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档案.晋冀鲁豫边区税务总局严禁粮食走私暨提高提奖成数办法.山西省档案馆馆藏,198-3-32-7.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邯郸经验”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工作的探索》(课题编号:HB10BDD029);赵文化研究中心课题《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文献史料的整理与研究》(课题编号:zwh0801003)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史红霞(1978-),女,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从事地方史研究;孙建刚(1977-),男,邯郸学院历史系,讲师,主要从事地方史研究。

作者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河北邯郸邮编056005;邯郸学院历史系,河北邯郸邮编05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