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目标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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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目标及对策

冯明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由精英化转向大众化,高校和经济活动接触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利的加大,高校已经不再是教书育人的圣地,近年来,随着高校职务犯罪的案件频繁发生,让高校职务犯罪成为了社会各界舆论的焦点。由于高校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职能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公众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使我国教育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如何有效地防止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成为了我国教育改革和相关部门加以重视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引言:

职务犯罪是引发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以及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毒化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反腐斗争重点打击、惩治和预防的对象。及时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重要前提。

1我认为高校职务犯罪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

1.1高校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

高校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其中自然原因指基因遗传、个人外貌、身体状况等。如人体的甲肾上腺素、血清素与人体情感变化有直接关系,因此,内分泌异常也有可能影响人的行为甚至是犯罪。当然,自然原因是次要的,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原因。社会原因包括:

1.1.1国家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刑罚不够严厉不足以威慑社会成员。刑罚具有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感化功能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刑罚的的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畏惧而不敢犯罪的作用。预防善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但是刑罚功能和目的的实现有待于适宜的想法的制定:如果刑罚不够严厉就不足以威慑社会成员,过于严厉的刑罚又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就是受我国传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影响,有些高校高校领导违法后只是被责令改正又不严格监督其执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真正做到人人平等,使得犯罪分子愈发胆大妄为。

高校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以及人事管理和干部选任中存在的漏洞为高校领导职务犯罪提供职务上的方便。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使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表现为:监督措施的缺位;高校内部监察、审计机关的局限性(人员的任免和经费办公条件与其他职能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其履行监察、审计职能的独立性);纪检部门人员匮乏,部分领导工作负担重;高校自主办学较为自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较少干涉。

再次,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弊端。1991年1月1日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校管理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谓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指凡属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均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根据党委决策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大学的办学目的决定了大学应该是探索科学、培育学术型人才和实践型人才的地方,各类的行政管理活动都是为了保障办学目的的实现。我国高校目前管理结构的设置、干部任命都是比照党政机构的形式,学校高级领导都是由上级任命,管理模式主要是科层制,层层对上级负责,造成了官本位思想在高校泛滥。大学主体本应是科研人员,行政人员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但现行我国高校的行政人员往往成了支配学校的核心,是支撑大学的真正主体,指挥着教学科研人员。

最后,是由于我们发髻教育的乏力,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改造高校领导干部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1.1.2家庭因素的影响。例如从小家庭贫困、父母的教育或者自小失去双亲等等,这些都能对一个人的心理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犯罪。

1.1.3权力天然的具有导致腐败的可能性。权力具有强制性,同时权力的作用范围又十分的广泛,这就使得权力可能导致腐败。

2建立我国高校犯罪的预防机制

2.1提倡高校管理制度改革

2.1.1“去行政化”的积极探索

我国高校惯用的管理体制为行政化的高校管理体制,高校管理行政化是计划经济的结果。温家宝总理曾提出,要改变教育行政化的倾向,最好不要设立行政级别,要让教育家办学。新的《规划纲要》已经针对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思路与方法,高校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将高校“去行政化”列入《纲要》,就代表着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国家层面进入了具体实施的阶段。但高校“去行政化”的实施涉及各个部门,工作进行起来并非易事,目前,学界和政府就此事尚未达成统一的态度,没有确立实施的有效途径,但在关键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态度,高校“去行政化”并非是要去行政管理和行政人员,而是要为党委、行政(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清关系,务必做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2.2建立廉政文化预防体系

2.2.1完善原有的廉政文化建设

高校自身拥有的理论学习、培训、考试、辅导讲座、报告会、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等多种教育形式,都是我国高校廉政文明建设取得的丰富成果,应该在此基础上加以利用和改良。此外,必须进一步完善高校公职人员廉政制度建设,要积极组织内部公职人员学习关于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知识,要掌握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要注意分清主次和层次分明。

2.3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2.3.1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制定一套专门性法律

跟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职务犯罪制定了专门性法律,并且针对职务犯罪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由专门机构进行实施监督。而我国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几个“指导意见”作为依据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进行判定。我国对职务犯罪法律的制定正处于初级阶段,并没有权威的法律,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因此,为了有效地预防我国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全国性法律。

参考文献

[1]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3

[2]王世焕,储国强,边江.“集体腐败”成高校腐败新特点[N].江南时报,2005-03-11.

[3]戴劲松,陈芳,何云江.部分高校经济腐败案件频发透视.20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