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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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初探

王帅帅王相臣

王帅帅王相臣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具有双重价值——法律价值和科学价值。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站在不同的价值视角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审查内容,而实践中常常不注重这两种证据价值的区分,导致审查内容的不完善和具体审查过程的混乱。将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在科学性和法律性两方面分别细化明确,既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又能保证鉴定意见的高度科学性。

关键词:笔迹检验鉴定意见证据审查

一、引言

笔迹检验鉴定隶属于文件检验鉴定是法庭科学的重要分支,我国最早的笔迹检验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现代意义上的笔迹检验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发展至今已形成完善的学科体系。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一直是法定的证据形式,由于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作出主要依靠专家经验的定性判断,近几年,有人对笔迹检验的科学性提出了质疑,但是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在《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strengtheningforensicscienceintheunitedstatesapathforward)的报告结果中对笔迹检验具有科学基础予以肯定,但也同时指出其科学基础需要得到加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当然也不例外。

二、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

笔迹检验,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定,确定其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专门手段。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司法人员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确认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诉讼活动。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并不是自动存在的,检验鉴定的整个过程需要鉴定人和其他人员的参与,按照法定程序,基于笔迹检验学科原理作出鉴定意见。笔迹检验鉴定意见本身不能保证其科学可靠性,从笔迹检材和样本的收集到鉴定意见的得出,每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目前,鉴定水平高低不齐的社会鉴定机构竞相成立,但是管理不够规范,对机构内所属的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872家,司法鉴定人54198人。然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却参差不齐。除了一些专业的鉴定人员,“机构聘请的鉴定人员主要来源于退居二线的司法机关的技术工作人员,也有为提高鉴定机构的知名度,邀请本领域专家实行‘幕后’挂职”。为避免此种乱象而引起冤假错案,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也显得格外必要。

笔迹检验鉴定具有一套成熟的鉴定理论体系,但是在领域内仍缺少专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司法部颁布的《文书鉴定通用规范》(FS/ZJD0202001-2010)和《笔迹鉴定规范》(FS/ZJD0202002-2010),对文书鉴定和笔迹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和鉴定意见的得出等事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大部分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制定的《笔迹鉴定技术方法》(IFSC09-02-01/02/03-2006)。司法部的鉴定标准和公安部鉴定标准均被业界所使用,虽然两者并无优劣之分,但可以看出笔迹鉴定甚至整个文件检验鉴定领域急需统一的国家标准。在这种形势下,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可以弥补缺少强制性标准的不足。

因此,不能保证鉴定意见不存在失真的可能。还有一些案件本身的鉴定难度较大,在不同的鉴定机构竟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鉴定意见,这些现象的发生警示着人们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是具有很高诉讼价值的。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明令要求了检验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要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014年8月,念斌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该案的进展跌宕起伏,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必须毫无例外地经历审查程序。

三、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的作用

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是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概括来说,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的作用可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过审查的笔迹检验鉴定意见才能在法庭上被采信,这是保证鉴定意见作为合法证据的前提。

2.保证鉴定意见的得出符合学科原理,鉴定程序符合标准规范,从而避免错误鉴定的出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有利于鉴定人员责任感的增强和鉴定能力的提高,推动笔迹检验专业建设和制度完善,提高笔迹鉴定的公信力。

四、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完善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应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内容。鉴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来分析其价值和意义,鉴定意见具有专业价值(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因此,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1.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审查

对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审查历来被司法机关所重视,实践中一般由检法机关来审查,这是保证鉴定意见为合法证据的前提。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审查主要依据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行业标准等。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审查主要从鉴定主体、鉴定事项、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鉴真程序和鉴定文书的形式五方面来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主体

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进行审查,需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进行。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编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资格证》,并已取得文书鉴定资格,否则不能接受笔迹鉴定的委托。对鉴定人的审查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鉴定人必须是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列入鉴定人名册且被物证鉴定机构聘任的鉴定人,才能从事鉴定工作,同时,所鉴定事项不能超出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和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其次,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事由,具有回避事由的鉴定人不能参与鉴定;再次,还需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与案件的难易程度是否匹配,对于一些从专业角度明显疑难的案件,却由缺乏笔迹检验鉴定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显然不符合常理。

(2)审查鉴定事项

鉴定事项及其用途要合理合法,并且是需要借助笔迹检验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为非法目的而要求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不能接受委托。此外,笔迹鉴定是对客观事实的科学判断,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决定了鉴定人只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性意见负责,其判断无关乎价值判断。

(3)审查送检材料的鉴真程序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不是鉴定意见本身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而是作为鉴定对象的“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如检材和样本的来源不明,又如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检材样本与委托机关提供的检材样本存在不一致、不同一的情况,则鉴定本身就已经毫无意义。

审查送检材料的鉴真程序主要是保证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主要从两个角度审查,一个是检材样本的独特性,另一个是检材样本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独特性要求证明检材样本具有独一无二的品性,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同一性;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要求检材和样本的出现、勘查、搜集、封装、保存、送检等各个环节都没有改变、伪造或变造该证据的形态。检材的保管链条对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材的保管链条存在断裂,检材出现张冠李戴的问题,该证据将彻底丧失证明力。

(4)审查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的审查是对程序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行业标准确立了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笔迹检验也应遵循。主要包括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委托书的签署、鉴定机构对存在风险鉴定的告知义务、使用有损检验是否经过了委托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以及鉴定意见的告知等。法律不仅需要实体的正义,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法律不仅要维护公平正义,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

(5)审查鉴定文书的形式

鉴定书是鉴定水平、鉴定质量、鉴定规范的集中体现。对鉴定文书形式的审查主要是文书要件和内容的审查,无论是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笔迹鉴定规范》,还是公安系统使用的《笔迹鉴定技术方法》,均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首先,要审查鉴定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即文书各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遗漏。其次,保证每一要件内容的完善和充分,按照所遵循的标准充实具体的要件内容,如“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部分既要阐述检验过程和客观现象,也要分析该现象与本鉴定的具体意见。

2.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审查

笔迹检验鉴定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仪器和方法,涉及到一定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含量,一般人理解起来较为困难。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审查是以对应专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依据进行审查的,具体的审查内容也与科学技术标准相对应。结合笔迹检验鉴定自身特点,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审查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1)审查笔迹样本的收集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常常对检材和样本的收集很少考察。而在操作层面,检材的收集和保管过程对证据的证明力有重要影响。笔迹检验中对检材的收集更多体现在程序的规范上,而对笔迹样本的收集则需要在分析检材形成条件基础上进行。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鉴定人员首先要分析检材的形成条件。对于平时样本分析其形成条件与检材是否一致,优先选择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客观对待形成条件的差异对样本的影响。对于实验样本,具有多变性特点,常因缺少笔迹鉴定经验的人员的参与,在收集实验样本时常有不规范的地方,一些侦查人员甚至有诱导被提取人书写,导致鉴定结果失真等现象,因此要着重审查其形成条件是否与检材相同,包括使用的笔和纸张的种类、书写字体、衬垫物与检材相同、书写内容要经过合理设置、是否使用听写方式等。此外,实验样本要真实体现书写者的笔迹特征,就要减少外界因素对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影响。提取时要记录提取过程和书写人的书写状态是否有特殊情况。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心证的形成必须有科学性。因为笔迹样本无法达到与检材百分百一致的形成条件,所以审查笔迹样本的收集需要站在笔迹检验专业角度考量笔迹样本是否达到“完美”,即与检材达到最高的可比对条件,以保证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审查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原理

鉴定意见的原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可信程度,因此应当进行审查。而笔迹鉴定的客观事实是笔迹检验鉴定缺乏系统、严密的科学技术标准,经验型的成分较多,而科学型鉴定方法、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牢固。但这并不是说笔迹检验没有原理可循,只是目前在制度上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在众多笔迹检验相关论著中,都对笔迹检验原理进行了概括,如贾玉文教授主编的《笔迹检验》一书认为:“笔迹与书写习惯的联系和笔迹的特性,为笔迹同一认定检验提供了客观依据。”对笔迹检验鉴定原理的审查,要求原理必须是笔迹检验行业领域内普遍接受和认同,并且是科学可靠的。对于鉴定原理本身,要拿出足够权威和科学的论据来说明鉴定原理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必要条件。

(3)审查笔迹检验鉴定的方法

对于文书鉴定的方法,邹明理教授认为:“无论基本方法或特殊方法,都应符合其科学原理没有争议、检测效果稳定、鉴定实践证明准确程度高、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并同意用于鉴定四个条件。”笔迹鉴定的一般方法有目测、显微观察、仪器检测、测量、试验分析、统计分析,但不限于以上6种方法。审查笔迹检验鉴定方法要求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方法能够切实解决该问题,并且被业内所认可和采用,操作过程符合规范,方法步骤科学有据,结果分析合理。目前的笔迹检验以专家经验为主进行鉴定,专家在认识特征时,必须要使用合理的检验方法,做到客观、准确,为鉴定意见的作出提供经得起推敲的依据,而不仅仅凭主观臆断完成鉴定。

(4)审查论证过程

论证过程是综合鉴定的整个过程,总体把握检材样本笔迹特征,论述鉴定意见得出的依据。这是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科学性审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首先,审查论证是否充分,充分阐述鉴定每一步骤的检验结果。其次,审查论证的客观性,论证的内容必须是检材和样本笔迹反映的客观事实,鉴定人不能没有根据地妄加猜测,一字一言都要有理有据。再次,还要审查论证的逻辑性,整个论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推理合理,判断准确,全面衡量得出论证结果,不能出现逻辑混乱甚至前后矛盾的论证内容。

(5)审查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要用统一的现代科学语言和法律语言进行客观、真实的表述。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司法部现行《笔迹鉴定规范》中规定的九种鉴定意见之一。其次,审查鉴定意见与鉴定的论证结果是否一致,论证内容所表达的客观事实要与鉴定意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如果两者出现矛盾或偏差,则鉴定意见本身就值得怀疑。同时任何一项同一认定鉴定意见,都必须认真统计检材和样本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只注重一方面却忽视另一方面,其结果都难确保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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