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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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郝同聪1徐永辉2

郝同聪1徐永辉2(1.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提要:本文简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概念、产生背景及其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核心作用,提出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建议。

关键词:强制性条文作用实施

0引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目前国家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机构、强制性条文执行单位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才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强制性条文简介

1.1强制性条文的概念

强制性条文就是现行工程中强制执行的所有条文的集合。所谓强制执行的条文,是指那些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款;所谓集合,即:根据各部分的具体需要,合理地安排章节,把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强制性条文,有序地排列在一起。《强制性条文》包括十五部分,即:城乡规划、城市建没、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

1.2强制性条文的产生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编制时,当时执行的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体条款近l5万条,而且在这些条款中,不属于《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技术内容,超过80%以上。如此众多的强制性标准内容中存在大量的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必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建没部对此高度重视,在《条例》发布后,就立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约l50名专家在当时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内,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进行了摘编,形成了《强制性条文》(2000年版),成为(条例)不可缺少的配套性文件。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与2000年版相比,有很大改进。一是因为标准规范自身的更新(标准更新率为42%),二是因为2000年版条文存在不够严密、过细过杂、系统性差等问题。由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深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新版条文中充分考虑安全、质量、环保、公共利益等因素,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渡。

2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技术准则

2.1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坚持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实际,明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强制性条文》的编制经过了调研、征求意见、专家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等过程。纳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款,除章节名称外,均是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条款,并且符合标准条文的原意。这两个原则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2.2强制性条文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大量的、被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为强制性的标准,其实这些标准是逐步向强制性条文过渡的需要。2000年下,峰年开始,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不再规定其是强制性或推荐性,随着现行标准的不断修订,几年之后强制性条文将逐步代替强制性标准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近年来。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的。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建议

笔者就我省贯彻实施强制条文提出下列几点建议供参考。

3.1加大强制性条文宣传培训力度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是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宣传工作,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03年4月在三门峡市举办专题宣贯会,宣贯会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处杨瑾峰处长、有关专家进行了精辟讲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标准管理部门派出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各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应抓住此次会议契机,组织参加会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本辖区强制性条文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强制性条文宣传培训,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文的能力。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等机构把质量安全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相关工作中真正落实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重在贯彻实施,各有关单位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按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才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才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门加强执法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将此纳入依法行政内容。条文应成为每年执法大检查、市场整顿的重要依据。在执法检查中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②T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要与工程评优、企业资质验审相结合,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激励机制。

3.5建议政府拨付标准管理专项费用。目前我省各市强制性条文日常管理、监督由标准管理部门——建没工程标准定额站管理,无标准管理专项费用,为强制性条文深入贯彻实施带来一定难度。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时提出“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标准化是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基础。只有深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才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筑业才能迎接加入WTO后带来的挑战,才能实现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