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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促进企业竞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防止建筑领域内的腐败,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作为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我们既要正视这些问题,又要积极主动去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我国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相对健康规范,笔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已有23年,期间参与省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工作13年,专业从事工程招投标工作10年,现就招投标工作结合自己日常工作实践,提出一些问题和看法。
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制度不完善
为提高企业对建筑市场发展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制度落实并不完善,具有的效果不能充分发挥,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串标、转包等行为,甚至存在当地政府保护行为,对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约束力度较低,不能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底。并且,现在所执行的招投标管理机制,过于注重流程,对后期监督、制约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管理不当,也会对工程建设效果产生影响。同时,建筑工程数量在不断增多,项目也逐渐向大规模、多功能方向发展,涉及到的内容更多,招投标活动将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管理理念与机制还维持原状,势必不能满足实际发展需求。
2.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定标的方法不科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评标与定标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想要使工程招投标能够公正合理的进行,就必须制定出一个准确操作、先进科学、公平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但是由于这样的方法比较欠缺,导致部分业主为节约建筑成本只注意看报价的多少,片面的追求最低价中标。
开评标环节均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时抽选,各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抽取的评标专家只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进行评审,并考虑不到实际建设期间甲乙双方的协调配合程度,并且评标的时间都较仓促,不能很好的进行评审。
对于委派业主代表进场评标的项目,虽然有利于甲方对了解的乙方进行评价选择,但在评标时也难免存在有个人主观性存在,缺少一定的公正性,对给准确选择理想承包商带来较大影响,使招投标的工作不能顺利有序进行。
3.缺乏足够的监管力度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大部分都是由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多地方还严重存在政企不分,同体监督问题,这种体制显然难以提高监督质量,并导致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管力度有待提升,在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中缺乏相应的手段与方法来处理投标中违规行为,往往只有采取事后补救的方式,进而导致监管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点在对招标人的监管及其行为规范上尤其突出。
另外也存在派出的监管人员不是招投标专业人员,对招投标程序、流程不知道或了解不透彻,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对于有中介机构或投标人有出现不符合程序的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看不出来已存在违法行为了。
4.招标程序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标底编制不规范以及人为压低造价或故意不规范的编制招标文件。
第一,招标文件不规范。规定招标单位或代理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现在很多招标文件均有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但是因为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差异较大,文件编制结果并不能完全达到专业标准,加大后期评标、定标难度。
第二,控制价编制不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标底编制的依据,必须要保证其准确性,现在因少算、漏算产生索赔纠纷的情况较多。
第三,人为压低造价。为中标恶意降低造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偷工减料节省开支的行为,埋下了质量隐患。并且如果招投标阶段出现压价情况,中标价格过低,还会因为施工资金供应不足而出现被迫停工的情况。
第四,人为的不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一些中介机构为达到帮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故意采用少量改变清单单位,表格少量不能显示齐全等方式造成一些投标人响应性评审不能通过来排斥其它投标人。
5、信用评价体系运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地市州都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信息信用管理办法,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从业单位进行量化评分,并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为:5%-10%。成都市建委同时制定了《成都市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信息采集、信息运用、各方责任等细则,但客观的来说,采集信息的人员及部门掌握的标准主观意识存在较大不同,不同的人员、区域对同一家承包人考评的数据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对策
1.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对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进行完善,需要通过政府、市场、司法以及建筑企业共同努力,结合招投标活动所具有的特点,对每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当地代理机构的扶持力度,保证整个活动实施的规范性。对建筑工程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总结现存各类不合理内容,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优化,对招投标活动细节进行调整,消除存在的各类隐患,对招投标单位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针对评标所存缺陷进行分析,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大对各种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出现各类不正当行为。
2.完善评标过程,改善评标方法
严谨的评标流程和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是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键。针对目前部分业主为了节约评标时间,将多项评标工作同时进行,虽然保证了评标工作的进度,但严重破坏了评标工作整体的流程。因此,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业主方还需要积极总结评标管理的经验,合理设置评标工作管理的流程,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合理性。另外,我国部分业主方一直沿用过去相对较为落后的评标方式和方法,没有依据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对评标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因此,在具体评标管理过程中,相关的管理者还需要积极引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采用现代化的电
子商务平台来管理招投标,以及评标的全过程。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拔、监管工作,一方面增强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意识,另一方面加强抽取中端的保密工作,防止评标专家与各投标人在评标前的任何接触,同时建议建立随机的评标专家复核制度,对复核中发现明显有失偏颇的评标专家要制定处罚措施。
对于业主方是否参与评标的事宜,建议主管部门可以慎重考虑,不宜一刀切的允许或不允许。
3.加强监督,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培训及监督力度
工程建设投资额大,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容易形成监督管理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一气、利益瓜分的情形。在法制尚不健全,“不能腐败”、“不想腐败”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的特定时期,亟需引入第三方加强监督。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担任二次监督的可以是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分属不同的单位,监督执法相对独立,不易形成利益捆绑。将建筑工程招投标纳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有利于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严守招投标法和严防“寻租”腐败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另外在参与监督开评标过程的人员中,会发现一部分监督人员,特别是一些各业主派出的纪检监督人员,并不熟悉招投标流程,也不知道那些是招标代理、投标人应该做的,不应该做的,自己签字承担了责任,却还不知道自己背负了多大的风险。所以各业主应该加强合约管理人员,纪检监督人员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的学习。
4.严格把握招投标程序
建设部门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招投标的程序来办事,一定要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且还要利用相关的媒体报刊等各种载体,在社会中准时公开发表招标消息。这就要求:①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审核、集体决定的原则,且工程量的清单一定要准确,保证控制价的合理。要以现在运用较为普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来确保能够编制出质量高、严谨性与科学性强的招标文件;②对合同的签订要进行严格管理,编写的合同文本一定全面、合法、细致,内容准确、详实、可具体操作。中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工程质量、工期、造价、造价调整及调整凭据、办法等允诺事项需明确、全面,还要符合招投标工程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③掌控好招投标中编制招标与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停止投标的时间、开标时间及评标时签订合同的时间。改进投标、评标及定标的过程,拟定严谨的评标方法。
5.建立和完善各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及运用
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用为业主方选取诚实守信的承包单位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和评价的标准,尽量采用客观的、可明确判断的评价标准,对采集人员的培训工作应该加强,减少人为因素或以个人喜好来进行评判。另外建议业主方的评价也列为信息采集一方面的内容,因为各业主方与承包人直接接触,最能清楚承包人在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期间是不是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也能直接评价其开展工作的能力、水平如何。
三、结束语
由于受到建筑工程市场完全开放、建设体制不断变革的影响,工程的招投标策略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完善了建筑工程的市场体系。适应强烈的建设市场竞争,可以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个阶段的造价得到较好控制,可以减少建筑工程的成本,获取巨大的利益,还能提升工程的中标率,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在开展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时,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监督好工程的质量,建立诚信守信的评价体系,才能使建筑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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