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9-19
/ 2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

孙秀华

孙秀华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西,桂林,541002)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的人口密度也不断的增加,人均占有面积的减少,缩小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建设美好城市,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及其表现形式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和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表现形式

城市规划。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作为核心内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通常而言,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计划准则、计划标准的综合模式。

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行动指标、指导依据,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发展,为城市规划提供全面、科学的保障。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共同构成社会最基本的两种利益形式。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或一个抽象的虚幻的概念,然而作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往往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1.城市规划具有公共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空间和土地本身作为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成为了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目标。而拥有城市开发资本的开发商们追求的目标及目的是城市空间及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包括城市空间不仅仅是只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是广大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家园。

2.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规划行为中,政府与开发商最大的不同是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现实中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而损害到公共利益。城市规划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和过度干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城市规划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表现形式有时是物质性的,有时是非物质性的。本文认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倡导社会和平、维护法律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全面发展等方面。

1.维护城市发展和建设秩序

“城市规划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土地利用和建设领域,只有符合城市规划,才可以被认为是维护城市发展和建设秩序的,违背城市规划,不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就是一种对于规划权威的挑战,也是对于城市发展和建设秩序的破坏。

2.倡导社会公平

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巨大利益,必然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政府不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必然产生不可避免的灾难。一方面,资本拥有者之间的斗争,资本优势突出的使用者获得利益的几率越大,不公平战争爆发;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普通的中低收入人群避开了这场争夺战却完全被忽视那些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需求将被忽视,最终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地位差异越来越严重。

3.提供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直接反应社会形象。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公共物品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如道路、桥梁、绿地公园、广场、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形象等等,也包括非物质产品和服务,如城市规划体系、公共政策、管理法规、许可证制度、公共卫生标准习惯等等。只有完善公共物品,提供完备的公共服务,城市功能才能正常发挥。城市规划作为改善城市形象的手段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

三、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公共利益是在城镇城市规划过程中,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社会中存在的两种最根本的利益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城市规划面临的最大挑战。

1、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

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就是通过对城市的经济环境、传统文化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研究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程度,为城市规划的有效性提供依据。而且,政府采取公共政策的同时要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执政部门严格监管政策的实施,执行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指示落实城市规划的任务,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使公共政策的实施按照计划完成。

2、政府部门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充分地了解公共群众的需求,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去发挥政府的有效职能。根据以往的实践表明,我国政府注重经济发展层面偏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有待提高,政府作为城市规划的领导者,只有在保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前提下才能考虑到不同集体中的各个集体利益,做到“存小异求大同”,保障城市规划过程的顺利进行。

3、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承担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城市科学合理规划的重担,对权利和利益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与判断,地方政府只有遵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宏观把控市场经济,协调局部利益和个体利益,做到科学权衡的稳步发展。首先,规范审批的过程,使审批透明化、规范化;其次,合理支配利用社会资源。此外,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地方政府及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上令下行,科学有效,严禁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并对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判定,并对相关行为依法惩处。

四、结束语

城市规划需要注重公共利益,但其自身无法自行调节,政府部门在城镇城市规划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问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能够正确地权衡利害关系,做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同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机制,规范执政理念,使政府职能具有科学有效性,加大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政府的监督力度,实行科学有效的政绩评价标准,从而改善社会经济坏境,实现城镇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阎宏斌.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核心追求[J].理论探索,2012,03:121-124.

[2]田莉.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之辩——《物权法》实施的影响与启示[J].城市规划,2010,0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