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图书馆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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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图书馆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薛梅

薛梅中州大学图书馆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需要借鉴和吸收世界上一切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本文通过对韩国图书馆法的分析和研究,对中国图书馆法的事业的发展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字:图书馆;图书馆法;立法

一、韩国图书馆法概述

1.韩国图书馆法发展历史

韩国第一部图书馆法是1963年颁布的,这部图书馆法实施了24年,它是韩国图书馆政策的基础。这部图书馆法为韩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以后的图书馆法的修改和制定奠定了基础,是韩国图书史上具有伟大意义的法律。

1987年的《图书馆法》是对第一部图书法的修改,对第一部图书馆法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修订。这部图书馆法由正文和附则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第七章图书馆信息协作网;第八章罚则。修改后的图书馆法对韩国图书馆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91年的《图书馆振兴法》是在废止了1987年的《图书馆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法。该法由正文和附则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第七章图书馆网;第八章补充规则;第九章罚则。

1994年制定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该法由正文和附则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与特殊图书馆;第七章文库;第八章图书馆网络;第九章读书振兴;第十章补充规则。

2.韩国现行图书馆法

2006年修订的《图书馆法》是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它全面的修改了1994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第一条目的“该法规定保障国民信息获取权及知情权的图书馆社会责任及其作用、运行必要的内容,强化图书馆培育和图书馆服务、向社会提供全面的有效信息,消除获取信息及利用等方面的差距,促进终身教育,其目的在于为国家及社会文化作出贡献。”这条规定阐明了图书馆法的目的,也说明了图书馆法存在的意义。图书馆法实现了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和作用。

二、韩国图书馆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制定一个完备、系统的图书馆法

我国图书馆建设基本上是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模式开展的,每个图书馆都有其独立的建设主体,图书馆和图书馆之间没有什么组织关系,更没有相互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国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取得了丰硕成果。200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河南省颁布了《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颁布,2007年《广州市图书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些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者规章各具特色,但是多偏重于公共图书馆,考虑其他类型图书馆较少。各个地方的法律规章,只是规范各个地方的图书馆的发展,用于规范各自系统的图书馆行为,维护本系统内部的正常秩序。这些地方法规缺乏参与图书情报事业整体建设的规定,也缺乏开展多方面的协作、推动全国图书馆间合作与发展的规定。因此我国还是缺少一个宗旨性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图书馆法律。值得庆幸的事情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初步形成并广泛征求意见。

2.图书馆法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图书馆立法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长远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促进全民终身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2799个,馆舍面积达741万平方米,总藏量52053万册(件),从业人员5.2万人。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图书馆事业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我国平均每3529平方公里的面积、每50万人口拥有一个公共图书馆;每1200人拥有1平方米的阅览面积;人均拥有馆藏图书0.39册、年购书经费0.601元;有756个公共图书馆全年无一分钱的购书费。二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有些地方还存在着随意拆迁拆借、侵占挪用图书馆舍的现象。三是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家学者指出,为了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图书馆法十分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图书馆法是国家制定图书馆政策,实施图书馆发展的主要工具,利用其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发展图书馆事业,必须制定与图书馆发展一致的内容,才能取得有效成果。

3.加强对国内外图书馆法研究的分析和评价

韩国现行的2006年《图书馆法》及其后续的法令是以《图书馆法实施令》、《图书馆法实施规则》以及金世勋等著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修正案研究》为基础的,而且还对国内外图书馆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草案,最后形成了修正案。我国在图书馆法制定过程中也可以参照韩国图书馆法制定的经验。通过比较国内外各个图书馆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同和相似点、长处和短处、成功与失败的原因,加以总结并运用于我国图书馆法制定和修订中。

笔者认为,要制定一部好的图书馆法,要做到以下几点:(1)对我国的图书馆现状进行综合调查;(2)调查现行的、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3)加强对国内图书馆法研究的分析与评价;(4)调查研究国外图书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

我国在1982年由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0年文化部就开始启动《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图书馆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形成草案后还在部内进行了审议,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而中断。1996年以来,《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和《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的经验,为制定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8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两个国家标准正式颁布执行。因此,制定图书馆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总之,我们要注意吸取、借鉴国内外图书馆立法的实践经验,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律,制定出中国图书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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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梅(1978-),女,河南洛阳人,硕士,中州大学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