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21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以及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项目的种类及数量在不断增多,而这也就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尽管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机构都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但仍然难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伴随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还包含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深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中的不合法行为,以期从法律层面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维护和管理。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原因;预防;法律责任
为了满足人口增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建筑施工项目所涉及到的楼房高度在不断的增加,建筑项目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大大提升了社会各界对于建筑项目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可以说,建筑安全事故是关乎建筑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核心,能够影响整个建筑项目的发展进程。
一、建筑安全事故简述
(一)建筑安全事故产生的诱因
在建筑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其进度不仅受到内部材料等资源的限制,同时还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由此可知,导致建筑安全事故产生的诱因呈多元化,从宏观角度来讲,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施工人员缺乏较高的专业素养。在实际的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大部分的施工人员并不具有系统性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常常不按照规则行事,进而增大了安全事故产生的风险;其次,施工现场是否具有良好的秩序性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因为施工现场涉及到的施工材料以及人员较多,因此难以控制,这就导致了现场的秩序性可能会有所减弱,进而推动了事故的发生;再次,施工设施的不规则性导致了事故的产生。由于建筑施工项目规模较大,因此会涉及到多样化的建筑设施,而建筑设施的不合格性将会增大事故发生的风险;最后,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系统性的体系规范,导致项目负责人以及各相关单位难以对现场进行实时的跟踪和调查,进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
(二)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
虽然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不能够完全的杜绝,但是可以在人为因素的干扰下对其进行控制和预防,主要的预防途径有:第一,提升施工队伍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档案来规范相关人员的施工行为;第二,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施工材料及施工流程的合法性;第三,全面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其拥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术能力,为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相关问题
在建筑安全事故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其中所涉及到的关键性问题主要包含责任的主体、进行归则时所要遵循的标准以及免责条件等等,具体划分如下所示:
(一)建筑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体
建筑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指的就是那些存在不合法行为的法人以及客观个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责任范围内,所谓的客观个体包含施工项目中所涉及到图纸设计人员、监管人员、地址考察人员以及行政人员等;而法人指的是相关监管机构、监察部门
以及设计部门等。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引起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样化的,因此其所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应该呈现多元化,可以说是综合性的责任主体的统合,而这种统合型的责任主体也是法律中责任主体的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建筑安全事故中的法律归责基本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
所谓的责任自负原则,就是指当安全事故发生后,这一事故的责任由主要行为者来承担。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安全事故责任分配时,必须以责任自负为基础而开展工作,以期明确责任者与非责任者之间的界限,保证责任追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责任与损害结果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所针对的主体便是事故行为的主要导致者,即导致事故产生的相关行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一责任的大小则根据事故的损害程度来界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责任的大小与事故的损害程度之间必须相互应。在实际的施工项目进程中,可以将事故的损害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员伤亡,另一类则是财产损失。因此,人员伤亡的程度以及财产损失的大小便成为了衡量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3.经济赔偿原则
经济赔偿原则所涉及到的主体是施工人员,即施工人员一旦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项目负责人就必须对其进行赔偿,而赔偿的主要手段便是钱财的支付。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施工伤害类型主要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因此,当从法律层面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时,受害者一般会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的申请,而这一申请往往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三)建筑安全事故中的免责条件
所谓的建筑安全事故中的免责条件就是指当安全事故发生以后,由于相关负责人具有某些满足法律范围的“特殊条件”,因此可以对其予以免责,即不负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特殊条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安全事故被归类为意外事故时,负责人可以予以免责。因为意外事故是无法提前预知和及时应对的,是不可控制和不可抗的,因此,当事人可以予以免责;其次是破坏事故。所谓的破坏事故就是指一些客观个体做出有针对性和规划性的破坏项目进程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行为是一种放任型的犯罪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破坏者最原始的犯罪动机,因此,项目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再次就是建筑物的使用期限超出限定范围。同其他物品一样,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当建筑的使用年限超出范围时,其一旦发生性能上的事故,项目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可以予以免责。
三、结束语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不仅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也满足了经济提升的现实需要。但由于在建筑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增加了安全事故产生的概率。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要想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就必须对建筑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以期对安全事故危机进行严格的控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明确事故责任制度,真正做到责任细化;其次是事故鉴定必须联合实际,保证事故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后是提升施工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以期从宏观层面上保证建筑项目的安全性,推动建筑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完工。
参考文献:
[1]刘洋.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法律处理[J].商,2013(2):165-165.
[2]汪长礼.民企建筑安全事故处理与政府监管责任履行[J].人民论坛,2015(26):62-64.
[3]陈正,穆新盈.浅谈建筑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四川水泥,2016(12):233-233.
作者简介:赵海(1993-01-06),男,白族,籍贯:贵州省纳雍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