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及其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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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及其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问题

李晓玲张东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山东莱芜271199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不足,国土资源法律普及度不高,引发了一系列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本文阐明了我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现状,探讨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范围,然后提出了加强信息公开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土资源;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状

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从2010年到2017年的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情况来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增长极其迅速,2013年和2014年属于爬坡阶段,2015年以后,尤其是2016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基本处于应接不暇状态,而且信息公开诉讼基本占据行政诉讼案件的1/3以上。

无论从行政复议情况,还是从行政诉讼情况来看,信息公开事项始终占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的很大比例。其中大部分复议申请由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理职责范围或经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而被驳回、不予受理或维持原答复。这些情况是由行政复议申请者未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也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不够,当然也与每个人对政府信息的理解不同以及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监督的加强,有助于提升国土资源管理质量,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但如果处置不当、不及时,也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带来损害。同时迅速增多的行政复议案件,耗费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和宣传的针对性、传播力和引导力,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能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信赖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发生。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开范围界定

采取多种形式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重要事项告知公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延误事项处理。当前,虽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官网公示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但是并未引起公众的注意,或不能被全面准确理解,使得公众不能对事件的处理方式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宣传解读。

3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建议

3.1及时主动公开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公众热点

信息公开工作应广泛调研,以公众的诉求点为中心,实现信息公开者与接收对象的沟通与互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近年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内容来看,绝大部分集中于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征地类,这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的热点,在该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3.2合法合规公开有关计划和部署

近几年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占复议案件的一定比例。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计划一旦得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后,就不能随意更改。信息公开工作应立足于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服务大局,不断建立完善重要措施的解读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发布国土资源工作信息,持续公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主动公开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进度,通报机关动态、内部管理、党风廉政等自身建设情况,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期待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这类案件数量还不是很多,但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加强预防工作已经很有必要。

3.3提高信息公开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精神

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社会信息沟通和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律措施获得合理维护。当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答复公众诉求的个别《告知书》中还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诉权告知不当等问题,直接导致行政应诉的败诉。如,在〔2016〕京01行初222号有关尹某不服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案的行政诉讼裁决书中提到,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国土资源部是信息获取机关,应当依申请公开,法院裁定撤销。〔2016〕一中行初字第340号、341号、342号行政诉讼案与〔2016〕京01行初字第182号相类似。一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申请人采用正确的答复形式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导致不得不重新作出答复,耗时费力,甚至成为国土资源部败诉的原因。

上述案件虽属于个案,但应当引起重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公开部门和人员的法治意识,至关重要。

3.4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工作效率

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工作中出现贻误、怠慢现象,避免行政复议超期不予受理而被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繁忙,对于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贻误怠慢的情况,导致信息公开未能及时答复或行政复议超期不予受理,进而导致被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在〔2016〕京01行初239号有关张某等8人不服国土资源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的行政诉讼裁决书中提到,国土资源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法院裁定责令履行。

4结论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应该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能够将管制作为管理的全部,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从而减少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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