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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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揭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内涵、外延及相互关系,笔者试想沿河、山、街边的规划设计(简称“三边”)、交通组织研究、高层建筑研究、邻里单元研究作为控规中城市设计的重点,通过城市用地指标、城市环境容量指标、建筑形态指标、交通引导性指标和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引导五个方面构成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完整体系,与研究重点一起作为控规技术指标制定的基础,在历史风貌区,城市重点区和近期开发区制定城市设计的专门内容,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本文在其技术层面建构了“一个体系,四个重点,五个方面”的研究框架。试图从多层次、系统的角度去探讨控规中城市设计的方法,促使规划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指导建设部门工作的行政管理依据。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控制;规定性;指导性。1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
1.1当前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1.1.1缺乏统一的编制标准
城市设计在定位上缺乏明确性,导致不同城市的设计成果差异较大。设计师在进行城市设计时,由于观念上的不同而自成一派,这加大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难度。
1.1.2城市设计过于概念化
调查研究表明,一些城市设计脱离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现状,无法对当前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实效性不强。对于如何达成城市设计的最终效果,设计方案并未给出明确的实现方法,导致设计方案虚有其表,不能对城市规划建设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1.1.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内现有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并不包含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各个环节,内容比较杂乱。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规划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依据。
1.2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
1.2.1对用地性质的规定较为单一
随着城市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城市建设用地呈现出愈加紧张的局面,这对土地集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某一块建设用地来说,其用地性质往往是多方面的,例如,某高层建筑,其底层、中层以及上层分别为商业卖场、办公区和住宅区。这种形式的建筑在当今城市中越来越常见。但是,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较为单一,导致土地建设、管理和转让难度较大。
1.2.2对用地指标的规定缺乏弹性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如果将用地控制指标定得太高,可能会导致城市规划建设缺乏有序性和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如果将用地控制指标定得太低,可能会对土地集约化程度造成不良影响,进而无法平衡城市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规划师只能凭借自身经验估算各种用地指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用地指标可能会脱离城市现状,无法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此时,规划师会反复调整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其权威性受到很大影响。
1.2.3内容过于平面化
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分重视平面表达,导致各种控制指标的说服力受到影响,加大了控制难度。另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规定较少,对城市空间环境和地块景观等缺乏有效控制,进而导致城市整体景观难以得到有效把控。
2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规划的对比分析
2.1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对比分析
2.1.1“城市”是当前城市设计的主要处理对象
一般来说,对于范围较大、时间较长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设计工作是镶嵌其中的。
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确定城市各个区域的不同功能区和其他相关问题,然后通过城市设计,实现城市不同模块空间属性的确立,并对模块之间的关联特性进行合理而深入的组织安排,同时还要全面考虑特定模块的空间形态结构和所属物质群体等因素,确保城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全面性。例如,在对城市交通系统进行规划设计时,城市总体规划不仅需要对交通线路的延伸服务对象,如乡村、郊区和其他城市加以考虑,还要充分考虑城市内部的公共交通,以确保城市和周边地区通过交通系统串联成一个整体。而城市设计应考虑的内容包括城市公交车站和社区之间的关系,如居民往返于工作单位、家庭的交通安全性和便利性、车站的社区服务功能、公交车和轨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城市景观的协调性以及对城市生活的各方面影响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之间应当实现良好的协调。
2.1.2从空间范围上来看,城市总体规划较城市设计大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而言,其工作对象的空间尺度不仅包括城市各功能分区,还包括城市整体规划与周边地区之间的关系,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需要定位在较大的范围内,这种范围可以是区域、都市群、省,也可以是经济合作发展网络等,而城市设计对这方面内容涉及较少。
2.1.3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其他差异
当城市机能相互关联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对城市内部各个分区的土地使用进行合理确定,这也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而城市设计无须考虑这方面内容。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城市总体规划往往参与较多,而城市设计涉及较少,这也是二者的突出差异。
2.2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比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设计需要在三维空间坐标中,协调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各方面矛盾,同时建立起一个新的立体形态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重点则放在二维平面规划上,其媒介为城市土地区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态维度有一定差异,但二者存在较高的关联程度。
对城市内部各子系统进行组合安排是城市设计的侧重点,包括交通、建筑、文物、绿化及开放空间等内容,这些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形成一个设计整体,同时,城市设计具有艺术性特点,将视觉秩序作为中介,综合展现出该城市的地区文化、历史积淀以及时代精神,同时要与人的感知经验相结合,以此为基础营造城市氛围及意象,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整体性、可识别性。处理数据平衡问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侧重点,包括建筑密度、高度以及容积率等技术参数。例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架空底层是一种常见的平衡方式,减低容积率,而城市设计的工作重点则放在建筑风格、高度、整体色彩以及材质上。基于此,从宏观角度实施城市设计是首要工作,即研究和分析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在此基础上确定设计依据,包括整体上的景观设计、城市布局结构等。
城市设计需要进一步整合局部区域的空间环境,把空间、地块等转化为便于控制的文字、符号及数字等形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数据,对控制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界定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设计,并将其表达出来,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对于不同地段的城市空间,还要对其进行时间顺序上的规划与安排,并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意见。另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划分城市用地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导致较小的地块关联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城市设计的方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能产生的机械性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整体性。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管理中的核心位置,合理调整其法律程序,以便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好地发挥作用。
结论
城市规划是一个从决策到实施的动态过程。规范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主要依据和核心指导,指导着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城市规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通过规范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可以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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