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56-02
摘要:煤炭企业目前的现状是企业职工众多,由于行业特性,职工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煤炭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较为现实的意义。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对煤炭企业重要意义,分析煤炭企业实行年金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促进煤炭企业年金制度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煤炭企业;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相比较其他行业,我国煤炭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其实更为迫切,因为煤炭企业员工多,劳动条件艰苦,强度大,有效劳动时间短。不少员工来自农村,家庭负担大,而退休后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较低,需要通过年金制度来补充养老金。但此前由于煤炭行业不景气,加上缺乏经验,煤炭企业一直缺位年金制度,而同属资源行业的石油、石化、电力等行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年金制度。利用目前的大好形势,建立年金制度,提高煤炭行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缩小和其他行业的福利差距,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已经逐渐成为煤炭行业的共识。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对煤炭企业的重要性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年金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其前景和活力不言而喻。
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是缩小企业职工与国家公务员退休金差距需要;是改善煤炭行业职工工资福利,缩小同电力、电信等其他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差距需要;是煤炭企业充分利用当前大好形势,改革完善企业的薪酬福利体系,增强企业对人才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无论是全国的大环境,还是煤炭行业的小环境,煤炭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都有着不可推托的重担,因为这关系到煤炭企业的长期发展稳定。
二、煤炭企业实施年金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环境立法不足,缺乏相关政策支持,资本市场运行现状,无法满足煤炭企业年金发展的要求。
为激发煤炭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实行年金制度,国家在宏观方面制订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截至2009年也仅有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作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则没有具体规定。此外,当前我国在与企业年金相关的具体立法方面还是空白,导致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企业年金运行无法可依。
此外,企业年金从成立到员工退休领取养老金中间时期很长,风险较大。而我国资本市场运行规范不够完善,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存在缺陷,加大了企业年金在市场中运行的风险,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年金的最终价值。而且投资性金融产品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致使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有限。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企业年金在资本运作中的风险大大增加。如何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成为一个十分现实且迫切的问题。
2.组织结构不明晰,存在分布严重失衡问题。
从结构方面看,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组织结构不明晰、地区分布严重失衡的问题。首先就组织结构而言,由于尚未构建起企业年金主体间合理的框架体系,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组织结构模糊。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个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这五大责任主体责任不明晰、分工不明确,相互制约能力差,导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和高额的资金运行成本。其次就地区及行业分布而言,也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从地区看,企业年金发展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参保企业、参保人数以及基金积累数量都比较大,企业年金发展相对成熟。3.年金规模小,覆盖面窄。
从规模方面看,当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年金规模小,覆盖面窄,企业年金的供给与需求均不足。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我国煤炭企业年金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但与其他垄断型行业(如电力、石油等)相比,这一规模还相当小,而且企业年金普及率只有5%左右。从供求角度看,当前企业年金存在供给与需求均不足的问题。在供给方面,当前企业年金的主要供给者是企业经营者,但在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中,企业经营者的负担已经很大;在需求方面,职工应该是需求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的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偏高也导致对企业年金的需求不旺。4.会计规范不全面,企业会计处理无章可循。
当前很多煤炭企业的年金已经被认为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未能体现出企业年金的特性,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此外,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全面,我国煤炭企业年金由企业及其职工缴费,交由受托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托管、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因此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企业本身和企业年金基金两个部分,由于当前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往往无章可循。
三、煤炭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措施建议
经过近几年煤炭企业年金的发展,职工收入有所增加,但据统计,2007年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岗人员人均年工资也仅为2.9万元,相较其他能源等行业人均年工资大约6万元的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可见煤炭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相比还显偏低,发展企业年金正是提升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水平的最佳途径。针对我国煤炭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煤炭企业建立年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缴费原则。年金基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如职工个人不愿意缴纳,则不享受本单位的企业年金;(2)效率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差别待遇",企业为职工缴费因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3)适时调整原则。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规模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在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煤炭企业应按照共同缴费原则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筹集资金,所筹集到的企业年金基金全部用于参加该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职工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标准为基数),按6%比例缴纳,按月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1%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部划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实行完全积累。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分别计息。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指出于职工辞职、离职等原因退出,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运营收益部分被扣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受托机构每年定期向职工公布账户信息,包括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4.在待遇支付上,有几点设想:(1)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该合同期内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本人和企业年金缴费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2)职工申请并经组织批准调离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公司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享受同等的投资收益。(3)职工合同期满后离开本企业时,尚未重新就业或新就业单位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公司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享受同等的投资收益。在重新就业且新单位实行企业年金情况下,可以办理企业年金转等等。
5.加大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广力度,积极构建符合市场化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作为煤炭企业的管理者应明确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在企业内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解决企业领导层、职工等不同层面存在的认知不足问题,从全局、长远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认识企业年金。此外由于企业年金业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和不同的市场主体,其监督管理体制也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所以我们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和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总之,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目的是为提高企业整体福利,为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较低的缺陷。虽然煤炭企业的年金制度建设仍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多,限于我国目前经济及煤炭企业的发展现状,诸多难题不可能一下就解决,然而只要我们不断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将逐步走上正轨,并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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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大松等,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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