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天1王项辉2王诺萱3赵雅喆1施晓磊1马菲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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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经济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催生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共享出行、共享住宿等领域引入芝麻信用的做法,利用信用分评价机制实现信用对新业态发展的支持。本文将讲述共享经济发展中信用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对国家经济繁荣的重要贡献。
关键字:共享经济信用管理贡献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共享经济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它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催生的新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作用。
共享经济(sharingeconomy)也被称为“分享经济”“协同消费”等。在1978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分校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Felson)和琼•斯潘思(JoeSpaeth)提出了“协同消费”概念,认为协同消费是一种满足日常需求并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日常活动,如公共洗衣机的共享使用。雷切尔•波茨曼(RachelBotsman)和鲁斯•罗杰斯(RooRogers)合著的《我的就是你的:协作消费的崛起》中延续了协同消费的理念,消费者的需求从获得私有物品转移到使用需求满足,形成了新的消费模式。Dervojeda等认为,共享经济意味着,在拥有某项资源(资产或技能)的消费者与需要这种资源的消费者之间,在某一时间以可以接受的交易成本形成匹配。因此,共享经济的出现,使得所有权不再是消费者欲望的最终表达形式。由上得知,共享经济是“协作多于竞争”的经济,这是对现有经济范式的一次颠覆。Prahalad和Ramaswamy将共享经济与“共创”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认为共享经济的实质是供需双方共同创造新市场和新的商业运营商。此外,还有学者用零工经济、开放式获取经济、协作经济等不同的词汇来描述共享经济。
通过共享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分析可以看出,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资源拥有者、资源使用者和平台运营者互不认识,互不见面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达成交易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信任。关于信任,它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望: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角色的技术能力。因此,信用状况是人们做出初始信任判断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信用度高的人更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在实践中,参与各方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共享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影响共享平台的活跃度,而信任的风险仅仅依靠道德和与法律约束是难以制衡的,需要一套信用体系将共享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排除在外。信用体系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防范风险,也能让用户以更小的成本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进行参与者身份认证,如何保护参与者权益,如何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等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信用解决。
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为共享经济崛起奠定了重要基础。美国从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征信体系发展至今,全社会对于信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认知,整个社会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保障和氛围。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公民失信成本低,对信用还未产生成熟的认知,这也是大部分人在体验共享经济之前容易产生不信任态度的主要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作用不容忽视。可以这么总结,没有信用体系,很多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就会缺乏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就需要我们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来研究共享经济的信用管理问题。
首先,转变事前监管模式,实行差异化监管。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例,传统的垂直管理,牌照审核的事前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于共享经济行业。如2017年10月,国内首个涉及民宿的国家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正式生效,但其中对民宿的准入条件并未放宽,仍要求经营者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证照,也就是说市场上分散的个体参与者仍然未纳入民宿范畴,无法进行统-监管。因此,应该围绕分散的闲置资源提供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区分市场准入条件。如信用良好的交易主体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信用较差的交易主体适用更严苛的准入条件。监管重点应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跟踪和事后问责上。比如引入灵活的抽查监管制度,对参与者进行定时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将监管落到实处。
其次,政府监管把握适度性原则。在共享经济的监管力度方面,政府可以扮演“驱动者”的角色,即对市场中出现的创新行为更多的进行宣传和鼓励,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适度把控。对于共享经济中商业创新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密切监控,并及时推出配套措施予以解决。对经营者身份进行区分,适当放宽个人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是政府监管适度性原则的体现。
最后,政府需要加强共享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障,而不仅仅保障买方的利益。共享经济增进社会信用的效果是通过“重复博弈、信息积累、优胜劣汰”的过程逐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可能受到利益侵犯,共享经济中的卖方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强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开,提高个人征信的准确性和应用的广泛性,同时确定充分水平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公民的征信达到规范和统一的程度,这是共享经济信用监管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要保障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信任。信用管理机制还应建立完善,如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实名认证、个人主页公开信息(包括性别、职业、年龄等个人特征信息和历史交易信息)、点评反馈和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第三方征信。从身份校验、历史交易和外部评价综合衡量交易双方的信用。还有信用激励机制。为鼓励交易双方提高信用水平,可以推出“信用免查“制度,芝麻信用分超过650分以上的消费者提供交易捷径,不用审核过多的个人信息。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进行互评,点评评价成为下次进行交易的重要参考标准。最后就是信用保障机制。共享平台为交易双方均提供财产人身安全保险以及提供各种配套服务,包括代管房费、线下保洁等。
总之,需要制定合理的机制,把剩下的事情交给市场,让消费者用实践说话。当然,也应重视道德规则的约束,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或者市场,非正规制度的约束力也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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