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育梅付群芳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新会医院手外科广东省江门市手外科研究所广东江门529100)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09)28-0157-02
【摘要】目的总结22例交腿皮瓣移植患者的护理经验。方法对22位患者术前实施心理护理,训练被动体位,术后密切观察皮瓣血液循环情况,加强体位护理、断蒂试验及术后康复锻炼。结果22例皮瓣均成活,皮瓣外观满意。结论严密的术前准备,精心的术后护理和合理的康复锻炼是保证治疗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组织缺损交腿皮瓣移植围手术期护理
交腿皮瓣移植是治疗小腿及足部皮肤软组织缺损而无法采用局部转位皮瓣或游离皮瓣修复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方法[1],其操作简单,成活率高,已被广泛应用于临床。2005~2008年我科采用交腿皮瓣移植术修复小腿及足部软组织缺损22例,均获成功,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22例患者,其中男13例,女9例。年龄12~46岁,平均30.5岁。均为外伤或下肢术后出现并发症致小腿或足部软组织缺损,伴有同侧软组织严重损伤或主干血管损伤,无法行局部转位皮瓣或游离皮瓣移植。软组织缺损面积4cm×6cm~5cm×16cm。其中小腿严重损伤无法一期修复6例,足部严重损伤4例,骨折内固定手术后出现软组织坏死1例。
1.2治疗方法在硬膜外麻醉下,彻底清创后,根据缺损创面大小取健侧小腿内侧,以内踝上约4cm处作为皮瓣蒂部[2]。皮瓣面积8cm×11cm~12cm×20cm,皮瓣不包含小腿主要动脉。皮瓣切取后,用T型外固定支架桥接固定两小腿于合适的位置,限制两小腿的活动并使皮瓣的蒂部无张力。3周后皮瓣与受区组织建立可靠的血供联系。此时可切断皮瓣的蒂部,完成皮瓣的整个转移过程。术后2~3周,可行皮瓣血供阻断试验,逐渐延长阻断时间。术后3~4周拆除外固定,行皮瓣断蒂。
1.3结果本组22例皮瓣均成活,皮瓣外观满意。
2护理
2.1术前护理
2.1.1心理护理护理人员不仅要富有同情心,而且要积极介绍相关的医学知识,耐心地向病人解释此手术的方法特点、术后效果及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皮瓣成活后对下肢功能的影响程度,使患者对手术和愈后有大致的了解,树立手术成功的信心,能配合手术治疗。
2.1.2训练被动体位术前7d用约束带将病人两腿模拟交腿皮瓣术后被动体位捆绑,练习床上进餐、洗漱、变换体位、入睡、使用便器等,防止因术后体位改变而引起的不适应,确保皮瓣成活。
2.1.3供区和受区皮肤准备术前了解健侧小腿皮肤有无破损、感染,肢体血循环是否正常,常规用多普勒探测小腿动脉有无损伤。保持皮肤清洁完整,禁止穿刺、输液等损伤皮肤的操作。术前3日剃尽供区、受区及周围l0cm左右范围的毛发,肥皂水清洗,手术日早晨用75%酒精消毒,无菌纱布包扎。
2.2术后护理
2.2.1病室准备病室内环境要清洁、安静、舒适、光线充足,以利于观察皮瓣血液循环,室温保持在25~28℃,以避免因外界温度变化而使血管收缩影响皮瓣血运,房间每天湿式清扫1次,每天通风换气2次,每次30min,病室内严禁吸烟,房间每天进行空气消毒,以减少感染的机会。
2.2.2体位护理交腿皮瓣修复小腿软组织缺损术后需卧床3~4周,双下肢肌肉易疲劳不适,卧床时间长,正确的翻身方法和舒适的体位安置,可以增加患者的舒适感[3]。术后予抬高患肢,有利于静脉回流,防止和减少肢体肿胀。在术后第二天开始协助予健侧卧位和平卧交替。
2.2.3皮瓣血运的观察与护理交腿皮瓣移植术后,主要是预防血管栓塞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血液循环障碍[4]。术后皮瓣应加强观察护理,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2.2.4皮瓣断蒂前的训练皮瓣建立充足的血液循环,一般大约需要3周时间。早期合理的血管阻断训练,有利皮瓣与患肢的毛细血管网的血供早日形成,使断蒂时间有可能提前,以利肢体早日恢复,改善生活质量。
2.2.5术后康复护理在交腿固定期间,指导患者练习深呼吸,自主活动双上肢。被动按摩双大腿、双髋关节及尾骶部,断蒂后鼓励患者自主活动双下肢肌肉及关节,进行踝关节的屈伸及旋转运动,至拄拐下地活动,并向心方向按摩皮瓣区域每日数次,每日作足部温水浸泡一次,夜间休息时保持患肢抬高,必要时使用弹力绷带局部加压促进静脉回流,出院前详细告知康复知识以及随访事宜。
3讨论
通过术前对患者的心理护理、固定体位的训练,术后密切观察皮瓣血液循环情况,保持病人正确的体位,防止皮瓣牵拉、扭曲、受压是皮瓣存活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侯春林,顾玉东.皮瓣外科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12.
[2]钟世镇.显微外科临床解剖学.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2000:92.
[3]邱彩玉.交腿皮瓣修复小腿软组织缺损术后患者翻身的舒适护理,海南医学院学报,2007,13(6).
[4]刘向业,匡新建.应用交腿皮瓣移植修复小腿裸露创面.中华整形外科杂志,2002,18:346~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