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医院中西结合科411400
摘要:目的:探讨为颈肩腰腿痛患者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特点和作用。方法:将2018年1月到2019年5月我院治疗的114例颈肩腰腿痛患者随机平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开展本次研究。对照组患者采取常规西医治疗,观察组患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对比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疼痛程度、治疗后的总有效率和治疗期间不良反应发生率。结果:观察组疼痛程度、不良反应率比对照组有明显下降,总有效率比对照组有明显提高(P<0.05)。结论:对颈肩腰腿痛患者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作用明显,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疼痛症状,提升肢体功能。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颈肩腰腿痛;特点
前言
肩颈腰腿痛多由于软组织受损引起,为临床常见的疾病,部分患者由于早期疼痛程度较轻而忽视治疗,逐渐恶化,诱发多种并发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1]。西医治疗该病疗效有限,长期用药容易引起耐药,而且副作用较大。近年来,有研究[2]表明,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该病作用明显,对机体功能的恢复意义较大。因此,本文针对中西医结合治疗颈肩腰腿痛的特点及作用进行分析,并做如下阐述。
正文
1资料和方法
1.1基线资料
把2018年1月到2019年5月在我院治疗的114例颈肩腰腿痛患者作为观察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52例观察组中,男性27例,女25例;平均年龄(46.3±4.1)岁,平均病程(2.4±0.3)年;颈肩痛31例,腰腿痛21例。52例对照组中,男性28例,女24例;平均年龄(46.4±4.2)岁,平均病程(2.3±0.4)年;颈肩痛32例,腰腿痛20例。对比两组患者的基本资料,差别不太明显,P>0.05。
1.2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
1.2.1纳入标准
①符合中华医学会《颈肩腰腿痛诊断与治疗标准》中的诊断标准,并经临床检测确诊;②患者和家属了解本次研究的内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2.2排除标准
①骨癌或皮肤病引起的疼痛、麻木;②妊娠、哺乳期妇女;③患者有肝脏、肾脏等严重疾病及传染性疾病;④患有精神病,无法配合研究。
1.3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取常规西医治疗,口服神经妥乐平片,1次2片,1日2次,连续治疗1个月。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的基础上联合中医治疗,方用没药、乳香、川乌、红花、炙马钱子、羌活、桑枝、透骨草、威灵仙、杜仲、苏木、肉桂、乌梢蛇、怀牛膝、白芷等,根据患者症状辩证加减。将药物浸泡30min后,放入65℃的蒸发器中,给患者进行熏蒸治疗,30min/次,1日1次,15日1个疗程,连续治疗2个疗程。
1.4观察指标
根据《视觉模拟评分法》(VAS评分)评估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疼痛程度,并进行对比。根据中华医学会《颈肩腰腿痛诊断与治疗标准》对治疗后两组患者疗效进行评估,分为显效、有效和无效三个等级,总有效率等于显效率和有效率之和。患者疼痛、麻木等症状完全消失,肢体功能有明显地改善,评为显效;患者疼痛、麻木等症状有一定好转,肢体功能有所恢复,评为有效;患者疼痛、麻木等症状和肢体功能没有明显改善,甚至出现恶化,评为无效。观察、记录患者治疗后反胃、腹泻、皮疹等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并进行对比。
1.5统计学处理
拟用SPSS21.0统计学作分析上述数据,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VAS评分结果用“均值±标准差”方式表示,并运用t值检验;治疗后的总有效率和治疗期间不良反应发生率使用“百分比”的形式表达,同时将其运用卡方值检验;结果显示为P<0.05时,说明两组对比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治疗前后两组VAS评分的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VAS评分差异不大,治疗后,观察组患者VAS评分比对照组有明显地降低(P<0.05)。详见表1:
2.2治疗后两组患者总有效率的比较
治疗后,观察组总有效率比对照组有明显提高(P<0.05)。详见表2:
2.3治疗期间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
治疗期间,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对照组有明显降低(P<0.05)。详见表3:
3讨论
颈肩腰腿痛主要由于软组织损伤造成神经传导障碍引起,患者可出现相应部位的疼痛、麻木等。神经妥乐平虽然可以修复神经传导系统、缓解疼痛,但疗效有限,而且不良反应较大。中医治疗中采取中药熏蒸法是利用药液的蒸汽进行熏蒸,使药物渗透至患处组织,具有祛风活血、消肿止痛等作用,可以比较好的改善患者的疼痛的作用。两者配合治疗,西药可以加强中药的疗效,更好地缓解患者的症状,中药也可以降低服用西药后的不良反应[3]。
综上所述,对颈肩腰腿痛患者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作用明显,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疼痛症状,提升肢体功能。
参考文献:
[1]樊万统,樊乙.中西医结合治疗颈肩腰腿痛25例临床观察[J].健康之友,2019,8(7):27.
[2]杨丽丽.艾灸配合中药熏蒸治疗寒湿型颈肩腰腿痛的效果观察[J].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17,17(8):71-72.
[3]程志刚.易洪城教授中西医结合治疗颈肩腰腿痛经验[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5,31(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