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目的:探讨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模式对出院下肢静脉曲张患者弹力袜使用率的影响。方法:将2015年7月-12月的出院下肢静脉曲张患者作为对照组,2016年1月-6月的患者作为观察组。对照组采用常规健康教育,观察组采用医护共同参与健康教育模式,比较两组在出院后使用弹力袜的情况。结果:观察组弹力袜使用率明显高于对照组,疾病健康知识知晓率高,出院回访满意度高于对照组。结论:采用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模式提高患者住院满意度,提高出院下肢静脉曲张患者弹力袜使用率。
【关键词】医护合作;健康教育;下肢静脉曲张;弹力袜使用率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7)16-0340-02
下肢静脉曲张是指浅静脉瓣膜关闭不全,使静脉内血流倒流,远端静脉瘀滞,继而病变静脉壁扩张变性,出现不规则膨出及扭曲[1],由于疾病原因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应继续使用弹力袜1~3个月[2],但在临床进行出院回访中发现,大部分下肢静脉曲张患者在出院后弹力袜使用率不高,原因主要为弹力袜难以穿脱,缺乏疾病知识,缺乏正确穿脱知识等等,从而影响其术后康复且容易引起复发。如何更好的对静脉曲张患者进行有效的健康教育,予患者提供更为有效防治信息服务,值得探讨,针对以上原因本科对2016年1月—6月出院的患者采用了医护患参与模式健康教育,取得满意效果。
1.资料和方法
选择2015年7—12月在本科出院的静脉曲张术后患者共计102例为对照组,2016年1月—6月出院的静脉曲张术后患者共计115例为观察组。对照组男44例,女58例,年龄52~68岁,单侧肢体手术72例,双侧肢体手术30例,观察组男56例,女59例,年龄48~71岁,单侧肢体手术76例,双侧肢体手术39例,两组在年龄性别,病情职业等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显著意义,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采用传统健康教育模式,即住院期间及出院当天由责任护士向患者介绍疾病相关知识,包括疾病知识,术前术后锻炼饮食康复等相关知识。
1.2.2观察组采用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模式,即除传统健康教育模式以外,还由经管医生在术前进行谈话时,强调术后必须坚持穿弹力袜3个月等重点知识,出院当天由经管医生开具弹力袜处方取得弹力袜,科室弹力袜专业护士进行以下知识宣教:疾病知识(病因),弹力袜原理,如何穿脱弹力袜,正确试穿弹力袜等,同时对于单侧肢体手术患者在其健侧肢体给予试穿弹力袜,时间约为20分钟,对于双侧肢体手术患者采取在拆线复诊时给予试穿弹力袜。出院后10-30天内行电话回访。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4.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使用率
3.讨论
3.1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模式提高了下肢静脉曲张术后患者的健康知识的掌握程度,弹力袜原理是借用于专业的压力梯度设计,即由脚踝处逐渐向上递减,它能减轻原发性静脉曲张术后患者患肢的酸胀感,提高患者舒适度,并能有效防止深静脉血栓及静脉曲张复发[3]。下肢静脉曲张患者术后必须正确穿脱弹力袜3个月,利于康复和防止复发。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改变了原来由护士单一为患者宣教形式,医生和护士共同宣教,能充分满足患者和家属的需求,赢得信任,张秀果等发现现在的患者及家属凡事只相信医生,而对护士的工作则持怀疑态度[4],由医生术前强调术后穿弹力袜的重要性,以及出院前开具处方,这样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消除患者的疑虑,提高遵医健康行为。
3.2出院时由专职护士针对以上原因进行弹力袜相关知识宣教,有利于提高穿脱弹力袜正确率。出院时告知患者原发性静脉曲张病因术后穿脱弹力袜可以预防复发,告知相比手术费用弹力袜其实费用不高且更显示其重要性。从而使患者在疾病知识比如弹力袜的重要性提高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患者及家属出院前感受健侧肢体正确试穿弹力袜后,可以让患者及家属提前有一个感受:正确穿脱弹力袜需要一定时间,避免患者在出院后试穿麻烦困难而拒绝使用弹力袜。从而杜绝了各种拒绝穿脱弹力袜的因素。同时,在让患者或者家属试穿过程中,护士可以指出其不足之处,从而提高其使用率。然而,电话回访由于只是在护士提问中由患者回答相关正确穿脱弹力袜的知识,无法查看患者实际操作,所以穿脱弹力袜正确率不够客观准确。
综上所述,医护合作健康教育模式在本科出院静脉曲张患者应用中收到良好效果,提高弹力袜的使用率和正确率,有效预防了疾病复发,提高了患者的遵医健康行为。
【参考文献】
[1]李乐之,路潜.外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560.
[2]李乐之,路潜.外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564.
[3]周晓敏,杨雪.医用弹力袜在原发性下肢静脉曲张术后患者中的应用[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3,8:79.
[4]张秀果,叶元平.医护合作对脑卒中吞咽障碍患者吸入性肺炎发生率的影响[J].中国全科医,201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