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条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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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条款

崔国靖

崔国靖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摘要】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的原则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而我国民事规范在这方面存在空白。异常条款往往成为格式合同使用者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工具,使其不得订入合同有助于限制恶意格式合同使用者。从客观情形尤其是合同的外在特征来判断一个条款是否属于异常条款,划分清楚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之间的界限,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异常条款外在特征格式合同

现代社会,格式合同随处可见。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不可否认,它具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优点,但它也往往被经济实力占明显优势的使用者用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目前《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内容过于简陋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异常条款的相关制度,增加消费者的救济手段,防止格式合同使用者滥用其有利地位,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异常条款概念解读

异常条款(surprisingclauses),又指不寻常条款、意外条款。根据客观情形,尤其是合同外观衡量显示过分异常,以至于无法期待相对人预期而出现于合同的条款;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异常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异常条款是格式条款。异常条款虽然超出了相对人的预期,被视为未定入合同,但不可否认异常条款是格式条款。异常条款满足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的特点。在非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协商,由于不存在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而相对人签字但不了解内容的情况。如果进行了协商,就是个别约定,所以没有存在异常条款的必要。

2、异常条款超出了相对人的预期。一个格式条款根据客观情形,尤其是合同外观衡量显示过分异常,以至于该条款超出了相对人的预期。考虑到格式合同相对方并非是某个特殊个体,而是身份不确定的群体,所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异常,要以一般人的利益为标准进行衡量。

3、一个合同条款成为格式条款,并不意味着就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异常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超出了相对人的预期,视为未订入合同,没有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异常条款的国际立法

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的通常做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中规定:若标准条款的内容、语言或表述具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特点,则不具有效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4条也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者,该条款不能成为契约之内容。其中,德国立法最为典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使用方做出明确指示;(2)相对方有知悉的可能性;(3)相对方表示同意;(4)排除异常条款。其中第305C规定:按照客观情形,尤其是按照合同的外部表象极为特殊,以至于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毋须对此加以考虑,则该条款被认定为意外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另外其他立法还规定:只要相对人对异常条款的内容表示认可,则该异常条款仍被可纳入合同。此种立法例,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值得借鉴。目前,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积极条件,但并未对订入合同的消极条件即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漏洞。

三、对异常条款加以限制的正当性

“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这一特殊原则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公约和多国立法中得到承认,是因为格式条款作为规范现代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相对人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所载的内容能够恰当地涵盖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行为的各个方面,对该条款的熟悉程度上不应该超出相对人合理的预期。如果要求相对人对与该法律行为通常条款相异的条款,也给予一定的注意并适时提出异议,该条款就订入合同并对相对方产生约束力,这样有失公平。另外,合同条款越是不同寻常或者越是不利于对方,依赖该条款的使用者就越是需要更多更明确地提醒相对方。如果将异常条款与一般条款的注意义务同等看待,显然对相对方不利。因此,为了防止格式合同使用人滥用其有利地位,恶意强加某些条款于对方当事人,应当对异常条款加以限制。

四、异常条款的判断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个条款是否构成异常条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规定,根据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述方式来判断其是否为异常条款。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则认为应考虑两个因素:(1)格式合同因该条款的存在而脱逸法律行为所属模范合同的程度;(2)格式条款使用人明示的方法及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相对人注意该条款的方法等。我国台湾学者刘宗荣先生更为具体指出从:(1)广告的内容及效果;(2)合同句子的长短和布局;(3)印刷字体的大小及提请特别注意的标志;(4)合同条款的顺序及前后文;(5)所用的语言文字;(6)主张该条款是异常的人的因素,如个人知识、技术、商业经验等方面来判断异常条款。

个人认为,判断某一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总的来说,应结合客观情形尤其是合同的外在特征来判断。在此应侧重于客观情形尤其是合同的外在特征。德国司法判例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是从增加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困难和控制格式条款内容两个方面来进行。增加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困难侧重于从规范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形式入手,比如使用方做出表示的方式、为相对方提供了知悉的可能性的方法等等来判断。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作为该部分的组成,判断一个条款是否是异常条款也理应侧重于客观情形尤其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德国学界也正是从脱逸模范合同的程度,格式条款使用人明示的方法及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相对人注意该条款的方法等方面来判断的。而且,德国民法典有关异常条款的规定与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明,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异常条款时经常被同时引用,在理论与逻辑上这样的处理方法不太准确。个人认为,异常条款侧重于外在表现而内容控制强调的是内在层面。所以,一个格式条款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根据外在特征来判断其不是异常条款,然后在内在层面上满足相关内容控制才可。有时,异常条款通常也对相对方构成不公平的不利益,所以即使将异常条款纳入了合同,也可在内在方面对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令其无效。

目前,我国民事理论和实务界对异常条款研究有限。实践中,格式合同使用人往往利用异常条款来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没有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立法的情况下,不利于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规制格式合同来维护公平正义。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立法,研究其内在精髓,对解决我国的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M].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2.34

[2]王全弟.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4(1)62-71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0-184

[4]张建军.合同异常条款之探究.法学评论[J].2008(4)147-153

[5]向玗.德国一般交易条款重要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5